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调查的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二、美国337调查的特点


  

  1.程序快捷


  

  一方面,337条款鼓励ITC尽快的结束调查并做出决定,另一方面,337条款规定ITC应在调查开始后45天内确定做出裁定的目标日期。在实践中,案例的审理一般不超过15个月。[7]与美国法院诉讼程序耗时很长相比,337调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做出裁定,这对于被诉方来说,相当不利。因为,起诉方可以决定发动程序的时机,因此在理论上起诉一方有无限长的时间来准备案件,而被诉方必须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搜集准备应诉的证据,对于外方当事人而言,还必须要作额外的翻译工作以及在美国选择合适的律师等工作,这意味着很重的负担,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这也是导致在337调查中,被诉方败诉率极高的原因。


  

  2.适用标准低


  

  在337调查中,只要发现进口贸易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设计权,并且国内存在相关产业,即可认定违反了337条款,而无需证明侵权导致了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这一特点与其他贸易救济相比,显得“门槛”较低。以美国反倾销措施为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8]与美国国内的知识产权诉讼相比,其构成要件也更为简单。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起诉一方必须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337调查实体标准的大幅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美国企业更频繁的运用337调查来抵制外国产品的进口,造成了近年来337调查数量激增的局面。


  

  3.救济措施非常严厉


  

  337调查之所以被美国企业青睐,频繁适用,是因为其救济措施非常严厉,对美国产业和贸易具有巨大的保护力。按照337条款,在ITC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有限禁令、临时性有限禁令、普遍禁令、停止令和临时性停止令等。而其中最让人忌惮、杀伤力最大的当属普遍禁令。它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相比,后果更为严重。以反倾销措施为例,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进口方反倾销当局可以征收反倾销税。[9]反倾销税下,进口产品仍然可以进口,只是承担的税赋更重了。在普遍禁令下,所有侵权产品,无论是否与程序有关,都会被禁止进口,除非所有者、进口商或销售商能够证明没有侵权,否则产品就永远的丧失了进入美国的机会。并且普遍禁令的执行不需要申请者申请,海关会依职权自动执行。[1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