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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调查的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论《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调查的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朱鹏飞;邢敏


【摘要】《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以下简称337)调查具有程序快捷、适用标准低、救济措施非常严厉、被告反诉权受限制、规则符合WTO五个特点。我国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应对337调查:从企业层面,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出自己的核心技术,重视337纠纷的预防并积极应对337调查;从国家和政府层面,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从宏观的角度构建起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管理体制,并由其出面利用WTO机制,防止337调查的不正当适用。在立法上也应尽快制定“中国337条款”;从学术理论层面,应加强对337调查的研究。
【关键词】关税法;337调查;排除令;应对策略
【全文】
  

  一、美国337调查的基本制度


  

  在实体方面,按照337条款(a)项之规定,可以基于两大类情况发起337调查程序:第一类是进口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行为,如果它们破坏或者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防止这样一个产业的建立、限制或者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或商业;第二类是进口及对进口的产品的销售,如果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设计权,并且国内存在相关产业。[1]虽然337条款规定了这两种情况,但是实践中90%以上的337调查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2]这是我们在分析、制定应对策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的。


  

  337条款为调查确立了非常明确和详细的程序制度,该条共计14项,其中12项是关于程序的规定。程序方面值得注意的有这样四方面:(1)调查的发起与实施。调查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简称ITC)依职权主动发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ITC启动调查。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在联邦登记处公布调查通知。ITC应当在调查通知公布之日后尽快的结束调查并做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裁决,ITC应当在调查开始后45天内确定做出最终决定的目标日期。[3](2)和解。无论是否构成337条款下的违反,调查的当事人都可以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结束调查,ITC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颁发同意令。[4](3)反诉。被申诉者可以提起反诉,反诉提起者应在ITC收到反诉后立即提出将反诉转移给按照《美国法典》第1391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反诉的日期将被回溯到337调查开始的日期。[5](4)禁令。如果ITC认定存在违反本条的情况,除非在考虑了这些禁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境内相似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以及美国消费者的影响后,认为不能禁止进口的,它将针对特定侵权者发布禁止进口的禁令。通常情况下,禁令只针对ITC确定的特定侵权产品,但是如果ITC认为:(a)为了防止对有限禁令的规避,有必要对所有侵权产品发出普遍禁令,或者(b)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并且很难查清侵权产品的来源时,可以颁发对所有产品的普遍禁令。[6]另外,337条款的其他子项还规定了上诉、停止令、滥用披露和滥用程序的制裁、没收、总统复审、有效期以及保密信息的披露等,形成了比较完善和有效率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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