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的辩证统一
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强调其私权色彩和经济性,凸显其可转让性;而发展权属性则强调其基本人权色彩和一定的不可转让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需要结合碳排放权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境来解读。
(一)以碳排放权的产生过程为视角
自然状态下的碳排放权不受任何约束,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尚未表现出其稀缺性时,满足了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看,带有较强的发展权色彩。但有限的、可消耗的、可再生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具有“物”的某些特征,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实际上是在消耗大气环境容量这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即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与基于其他自然资源建立的物权具有相似性。
从碳排放权在法律制度中的创设来看,其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是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制,法律规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被耗竭,实现可持续发展,即为了保障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但从法律规制的手段来看,使用的是物权化的方式,即明晰初始产权、建立交易体系等,法律规制下的碳排放权逐渐凸显其经济性、流转性,表现出较强的准物权属性。可以说,在碳排放权的法律化过程中,发展权属性决定了制度建构的目的,而准物权属性则提供了制度建构的手段。
可见,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和准物权属性结合统一,在不同阶段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以碳排放权的制度结构为视角
在具体的制度结构上,碳排放权制度涉及初始分配和流转交易两个环节。在初始分配环节中主导的价值是公平,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综合考虑各国的人口、经济、自然条件现状及各种政治性因素,确定各国的碳排放限额和减排标准,可以说这一环节更侧重于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分配的结果,是各国获得与本国国情相符的碳排放权份额,即分配结果体现为准物权形式。而之后的流转交易环节,主导的价值是效率,通过《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机制,使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因此更多体现的是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经济价值。但是流转交易的根本目标仍然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各国的发展,因此准物权属性的实现仍然受到发展权属性的制约。
由此看出,在碳排放权制度的各环节,发展权属性与准物权属性互为手段、结果,相互影响、约束。
(三)以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为视角
在国际法层面,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其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碳排放权主要用于满足本国人民基本生活和本国经济发展需要,更多地体现出国际法中发展权的要求。相应地,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限制或减排要求较为宽松,其可转让的程度不高,国家主权色彩较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权属性,而准物权属性相对较弱。与此相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其享有的碳排放权总额受到限制且需逐渐减少,可以通过国际排放贸易等机制依法实现这种财产性权利的有限流转,具有较强的准物权特性,较少的发展权色彩。可见,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和准物权属性在程度上也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