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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

  

  在社会平稳发展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动,“强国家弱社会”和“大国家小社会”的坚冰式格局会持续不断的出现幅度不小的松动与消融,这为市民社会形态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与可能。市民社会形态的形成是司法权的社会性回归的基本前提与逻辑起点。在经济发展中最先获益、具备变革现有秩序之动力的中间阶层的形成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涌现是实现市民社会化的必要条件。虽然缺乏权威的指标判断体系,但中间阶层被普遍的认为应当符合如下几项标准:(1)接受过系统的中高等教育和专门的职业训练;(2)从事稳定、体面、经济收入高、社会声望好的职业;(3)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和良好的公民素养;(4)对社会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关注自觉、参与意识、实施能力与实质影响力。有学者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于2001年收集的问卷调查数据和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判断以职业、收入、消费和主观认同四个指标来共同定义的现代中产阶层有3518.5万人,在适龄社会人口(16-70岁非学生身份的人口)中占4.1%,在总人口中占2.8%。 [9]这样的数据一方面表明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以现代中产阶层为骨干力量的中间阶层,另一方面表明中间阶层在我国当前已经端倪显露、规模初具。伴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等中间阶层赖以形成的基础环境向更高水平的发展,中间阶层的形成将驶向高速车道。鉴于存在中间阶层出于对其自身既得利益的维护而丧失变革现有秩序之动力的可能性,市民社会的出现不应将所有的希冀都集中在中间阶层的形成上,而应看重公益性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在东亚,决定市民社会形成的关键因素是兴起于草根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组织,而西方学者指出的‘伴随中产阶层登上社会舞台,必然形成市民社会’这一命题却不具有普适性”[10]。我国当前的绝大多数社会组织都位于体制内,游离于体制外的社会组织(如环保NGO)虽不屈不挠的前行但整体上不尽如人意。尽管如此,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几乎都具备的公共性特征、越来越普遍的去官方化倾向和吁求以及体制外的社会组织方兴未艾、假以时日可成燎原之势的顽强生命力决定了公益性社会组织具备推动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资格与能力。市民社会的功能之一是要求国家回应其基本需求,分享性行使司法权属于市民社会的基本需求和存在方式。“勿临渴而掘井,宜未雨而绸缪”。在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司法权的社会性理应通过适宜的方式予以同步回归,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恰好为这种同步回归提供了有效性途径。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担当


  

  我国当前处于发展机遇难得与社会矛盾凸显并存的社会转型关键期,承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序这一政治任务的法院基于“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的立场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而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举措。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这一来自美国语境的概念成为描述我国当前司法功能的流行语与热门词汇。美国语境中的能动司法出现在司法审查权由实质上的解释性权力转变为主要是立法性权力的过程之中。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在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进行描述的框架内认为,“司法能动主义就是在宪法案件中由法院行使‘立法’权”。[11]51而我国当前所谓的能动司法,“只是法院努力履行审判职能意义上的能动,而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司法权能的扩张以及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位移” [12],显而易见,这样的内涵与能动司法在美国语境中的本源语义已经相去甚远、貌合而神离。我国当前的能动司法不是为了扩展权力,而是在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一种积极进取、有所作为的姿态承担应当承担的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如此的作为不应受到情绪化的指责,理由在于,“整个现代社会司法的政治功能其实在增强,而不是在削弱。” [13]“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14]


  

  按照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不同,可将中国的纠纷解决史划分为前诉讼时代(Pre-litigation Era)、诉讼时代(Litigation Era)和后诉讼时代(Post Litigation Era)三个时期。“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及之前的阶段被称为前诉讼时代,诉讼在这一阶段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诉讼时代的主要特征是纠纷解决方式的渐趋单一化,主要问题是诉讼成本的高昂和诉讼周期的过长。后诉讼时代则是民事纠纷可以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解决的时代。” [15]126-127固然找到一个准确的时间点来划分诉讼时代与后诉讼时代十分不易,但我们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的断定诉讼时代和后诉讼时代之间的时间距离非常短暂。按照张文显教授的说法,每年有10%的人口涉诉是一个国家进入诉讼社会的国际标准。[16]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2月25日发布的《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3474万人。[1]2009年如果有1.4亿人口涉诉,就说明我国已进入诉讼社会。2009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近1140万件,假设每个案件平均涉及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直接关联人6人,2009年我国涉诉人口就接近7000万,外加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准诉讼案件涉及的人口,2009年我国涉诉人口很可能已经突破10%的比例。以科学的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为根本依归的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的作法已开始数年且目前仍在持续的实情表明,我国已经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并开始从诉讼时代跨向后诉讼时代,在这一阶段,纠纷司法解决的权力被法院垄断所必定产生的权力寻租与权力腐败将会招致比在以前阶段社会公众更为强烈的不满与反对,与社会力量共享或分享纠纷司法解决的权力理应成为已经深陷信任危机的法院称职的担负起守护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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