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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

  

  秦汉时代,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才成为制度。“辟署”的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明确了朝廷与朝廷命官之间在组织人事上的权力关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或行政机构的长官,由皇帝或选部选拔和任命;各级长官的僚属则由其长官自行辟署。秦朝的制度由于缺乏记载,难道其详;但《汉书·百官公卿表》表明,汉代官制基本上沿袭秦代。汉代在地方上承秦制以郡统县,郡守和县令(长),统一由朝廷选拔任命,但其掾史曹属则由其长官辟署;封国的制度,与郡县大致相同。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监察郡县的刺史,也享有郡守县令同等的权力。中央公府辟署掾史,则有一个从皇帝授命辟署和公府自行辟署向单一的由公府自行辟署的变化。《后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也就是与地方政府的辟署制相一致。(二)限定了辟署的范围。汉代各级行政长官可以自主辟署的僚属,一般限于“掾属”,也就是各级长官办事机构中的低级官员;而不包括佐贰官,更不包括下级所属机构的长官。汉初,公府辟署的范围很宽,也很乱。尤其是所谓“三公”,在用人行政的权力上,任命与辟署往往难以区分。但随着官制的完备与厘定,任命与辟署之间的界限渐渐清楚,辟署的范围则限定于“掾史”。所谓“掾史”,指诸如“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和“仓曹”的正、副官员。[16]公府所能自辟的僚属,仅限于诸曹掾史,长史不在其列。地方郡县的辟署制,汉初就较为确定。郡守县令允许自主辟署诸曹掾史。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郡诸曹略如公府曹,唯无东、西曹,而有功曹,还有五官掾、督邮、门亭长、主记室史等官,阁下和诸曹各有书佐;郡还置有“议曹”和主簿、文学掾、五经卒史、上计吏等。县诸曹略如郡员,官名上稍有差异。这些掾属都可以由守令自主辟署。郡守之下、诸曹之上置有“丞”,为郡守之佐,但郡丞如公府的“长史”,不为郡守所辟。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说:“丞虽为佐守,实为属吏,非如后世郡丞得与太守抗也,故史每丞、掾并称,惟秩位稍尊,不由太守自辟为异耳。”《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郡丞的职掌是佐守治郡事,具体些说就是帮助郡守总理诸曹事务。所以,瞿蜕园说,它是“官署中之事务长”。[17]这种总理或分管诸曹事务的佐僚,后世称之为“副贰”或“佐贰官”。汉代郡佐贰官,由朝廷直接任命而不由长官自行辟署。县的佐贰官即县丞和县尉 ,也不能由令长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18]


  

  汉代所确立起来的“辟署制”大体如此。每个政府机构或部门的长官,都可以自主辟署自己的掾属。而在一些本来没有配置佐僚的机构,在用人行政上似乎更多地保留了战国时创建的制度。如以监察郡县为职的州刺史,其佐吏如别驾、治中诸“从事史”,“皆州自辟除”;[19]军府机构,据《通典》说,“汉不见官属。后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有长史一人、司马一人、从事中郎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20]文献没有载明将军辟署佐僚的范围,但《后汉书·窦宪传》记载“……宪惧诛,自求击匈奴以赎死。会南单于请兵北伐,乃拜宪车骑将军,金印紫绶,官属依司空。”这是对将军府佐僚职员名额的最早规定。按公府辟署的惯例,自辟之属官为掾属以下人员。但在窦宪以前,将军大抵可以完全自主地辟署佐僚的;而且,窦宪之例实际上并未成为定制,属官之设往往因人而异。尤其是将军征战在外,其用人行政往往享有特权。《通典》云“汉不见官属”,这并不意味着窦宪以前将军没有属官,而是没有统一的设置。其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军府人员由将军自行辟署。实际上,所有官职都是从行政运作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佐僚之“职”与“名”,大都是由其长官“自除”而形成的。长官们在行政中因事设职,缘事名官,尔后才有各种各样的官职和官名。汉代政府各机构或部门的官职纷繁复杂、各有差别,其因盖在于此。


  

  魏晋南北朝时期,辟署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长官辟署佐僚的范围的扩大。具体些说,就是辟署的范围从掾属扩大到了整个佐僚系统,汉时由朝廷直接任命的佐贰官在这个时期也由长官自行辟署。这种状况的实质是各级长官行政自主权的扩大,但与汉代以前的情况有所不同,辟署僚属的范围一般限于佐僚,而不涉及下级政府的长官。造成上述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政局。由于魏、晋时期的国家都是由权臣所建立,这些权臣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他们手中掌握的军事力量和自主辟署的佐僚,加上政局变动不居、动乱无常,各国政治不仅显出浓厚的军事色彩,而且显出鲜明的私家色彩。中央政府不过是这些权臣霸府的转变,地方政权则为军事将领所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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