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我国大陆警察行政处罚权过于强大:一是处罚种类多。既可以作出警告、罚款、吊扣相关证照、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几乎涵盖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也可以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域外警察基本上只能作出警告、小额罚款的处罚,其他的均由法院进行处罚,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院作出。二是处罚幅度大,且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金钱罚方面,警察可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元到数万元的罚款。如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由罚方面,可处以1日的行政拘留至最长为4年的劳动教养。
四、我国警察行政权总体仍“强大”、“自主”
从权力内容上看,我国警察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21项行政职能,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从执法手段上看,我国警察可使用警灯警笛、手铐、警棍等多种警械,可采取盘查、留置、强制驱散、强行遣回原地、强制治疗、强制铲除等多种强制措施;从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上看,我国警察可作出警告、罚款、吊扣相关证照、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几乎涵盖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其幅度,在财产方面,从5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在人身自由方面,最短为1日,最长为4年;从行政处罚程序上看,我国警察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是否给予处罚及给予怎样的处罚等等。我国警察包办了调查、处罚的裁决及为实现处罚的执行。从时空上看,警察24小时工作,警察不仅巡视着现实世界的角角落落,也巡视着由网络等构成的虚拟世界。总之,我国警察行政权的最显著的概括性特点是:“强大”、“自主”。
警察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警察对公民自由的过分压缩,必然会导致其自身的失范。这种特点反映了我国警察的管理手段仍以强力控制、规制、约束为主,体现的是权力本位思想。在当前我国公民正逐步走向权利的时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呈现出互动、合作与平衡的时代,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正相互借鉴、吸收甚至融合的时代,警察行政权也应顺势而调整自身的特点,以实现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