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更强的行政优益权
所谓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的统称,是国家为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机关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6]。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所处的优越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而警察行政权与其他行政权相比,却具有更强的优益权。首先,具有更优的行政受益权。国家对警察的拨款多,警察的装备好。国家对政法机关的办公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标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安排;对装备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另外就警察个人而言,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了警衔津贴制度,这亦是警察优于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之处;其次,具有更强的行政优先权。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征集、调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以及供水、供电医疗设施(设备)等,在必要时可使用警械,可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实施即时强制,可采取紧急管制措施。
二、警察刑事权视角下的我国警察行政权
所谓警察刑事权,是指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的权力。对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侦查的和自诉刑事案件除外),刑事诉讼的分工程序一般为: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负责刑罚的执行(罚金刑和死刑由法院负责执行,监狱外执行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因此,从程序角度来看,警察行政权与警察刑事权相比,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一)公安机关的行政权是一种完整的权力
如果某项权力的行使程序完全由同一个主体负责,或程序的关键环节由同一个主体负责,我们可以认为该行政主体对该项权力具有完整的权力,否则,该主体对该项权力就不具有完整的权力。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程序可分为调查、处罚的裁决和为实现处罚的执行三阶段(我们认为警察行政包括管理与服务两方面,此处是从管理角度讲的)。我们会发现这三个阶段均由公安机关行使(警察行政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的,此处就仅提到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对警察行政权拥有完整的权力。相应的,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四个阶段,而公安机关仅有侦查权和较轻刑罚的执行权,所以,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不拥有完整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