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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政基础

  

  (一)目前中国公共财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财税收入的大幅度、超高速的增长以及政府财税收入占GDP的比例不断攀高,以至于在全世界的赋税痛苦指数排名中中国连续几年名列前三甲。比税收负担更令人关注的问题是:政府征收的巨额财税收入被用到什么地方了?按照李炜光教授等学者的新近研究,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府的行政费支出增长了近90倍。在1978年,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仅为4.71%,到了2004年,这一比重就增加到37.6%,而同期美国这项支出的数字仅为12.5%。另外,在2004年,政府财政预算中的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支出,我国为25%,美国为75%。根据上述数字,李炜光教授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的公权力没有丝毫后退,而是强化了,且政府仍然像以前那样控制着国家的绝大部分资源。尤其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尽管这些年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超高速地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不断攀高,但是,根据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吴忠民教授的研究,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却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一。[11]


  

  显而易见,这些数字充分表明,在近些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国家或者说政府确实是越来越富裕,掌控的经济资源越来越多,操控社会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普通民众的相对收益和福利却上升缓慢了,民众对政府公权力和政府政策制定的制约,也在衰减和弱化。


  

  (二)公共财政制度宪政规制的缺失


  

  为什么在市场经济的时代里,中国还未能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根本问题到底在哪里?沿着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目前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问题,是与我国现行的宪政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与我国的宪法条文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及宪政建设不完备密切相关。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政规制方面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宪法中得到应有体现。宪法没有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专有权,导致税收立法‘越权’的现象严重。在西方国家,由于议会是代表纳税人的机关,在制度上要实行“财政议会中心主义”,即要由议会通过立法决定基本税收制度和税收要素,并监督政府贯彻落实。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因此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应当实行比西方国家更彻底地体现纳税人权利的“财政议会中心主义”。这自然包括制定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和税收基本要素的法律要由人大立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拥有税收的立法专权,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外,其他许多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为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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