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理论认为,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财产的一部分,为的是能够更好地享有国家的公共服务,国家财政不具备公共性,国家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像狄骥所指出的,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但“这种公共权力绝不因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7]故此,公共财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构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一块重要基石,没有公共财政,就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就不能确保国家权力仅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有限性和责任性,国家权力也就谈不上具有宪政品质。
由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公共财政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公共财政是民主化的财政。只有通过民主政治,实行民主财政,才能确保公共财政有效提供公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它要求人民通过一定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决定权。由于现代社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大多是议会,所以也称财政议会主义[8]。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实质上是根源于宪法的人民主权理论,它是这一理论在财政法领域内的落实。
2.公共财政是法治化的财政。也称财政法定主义,也就是议会对于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和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它实际上是财政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因此,财政法定主义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的形式要求,它是实现人民在财政方面基本权利的必要手段。同时,财政法定主义也是宪法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财政法治的制度基础。
(二)公共财政的宪法规范基础
宪政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财产保护权,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国家对财力汲取的合法性、范围和限度。从各国的宪法规定看,大部分的国家,无论历史如何,无论发展程度如何,也无论地理位置如何,都会在宪法上作出对财政制度的规定。可以说,公共财政制度有着明确的宪法规范基础,而且也可以说,在现代国家,公共财政制度也必须以宪法规范基础为依据。
(三)公共财政的宪政制度基础--代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