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它最先在英国产生,随后传播到美国和法国,直至为整个现代社会所接受或借鉴。回顾宪政历史不难发现,财政问题在宪法和宪政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公共财政与宪法和宪政制度是相伴而生的。无论是英国的《大宪章》,法国的《三月大敕令》,还是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制宪斗争”,其中无不贯穿着作为财政收入基本形式的税收利益冲突。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财政制度孕育、催生了现代宪法和宪政,宪法和宪政就是围绕着财政制度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财政制度、尤其是其早期的税收制度是这些国家宪法和宪政制度历史演进的极重要一环。正如查尔斯·比尔德所说“在社会的巨大转变中,例如在制成和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剧变中,经济的‘力量’可说是原始的或基本的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5]
二、宪政体制下的公共财政
宪政制度因财政问题而生,但宪政制度一旦形成,其对公共财政制度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社会,宪政制度业已成为公共财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基础。公共财政的制度基础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财政必然是一种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也构成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一)公共财政的宪政意义
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体,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治制度。宪政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的政府,反对专横的威权和强权的统治,其核心是以法律确定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的管理者进行限制,使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
公共财政主要包括国家财政的公共提供和公共支出两个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是以税收为基础的有偿财政,是社会公众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让渡其部分财产所有权来换取他们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契约安排。国家则是这种契约安排的一个结果,它被要求必须为公众提供他们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且接受公众的监督。“从本质上说,公共财政体现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关系。”[6]这种契约关系很好地解释了公共财政在宪政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以及宪政对公共财政行为所产生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