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

  
  3.环境法的“解题方法”
  
  环境法的“解题方法”是达致环境正义的进路,即环境法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等。从图1可以看出,环境法体系中的核心问题是“类”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离开这个中心,就很难全面概括环境法学研究所涉及的纷繁复杂的内容。任何科学研究纲领都是由“硬核”和“保护带”构成的。“硬核”是核心。科学研究纲领的不同,就在于它们“硬核”的不同,“硬核”决定着科学研究纲领发展的方向,如果它受到反驳,整个研究纲领就受到反驳;如果它被否定,整个研究纲领就受到否定。“保护带”是补充“硬核”的辅助假说与初始条件,其作用是当理论面临经验反驳时,通过修改辅助性假说或对原有假说重新解释,把经验反驳的矛头主动引向自身,使“硬核”免遭经验事实的证伪。[16]笔者提出的上述环境法的“硬核”和“保护带”思想也符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其著名的《法学方法论》中对法学体系的一般理论的论述。以“环境正义”为“硬核”,以“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可持续发展理论、代内(际)环境正义”为“保护带”的环境法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环境正义构成了环境法体系的起始点。从环境正义这个“硬核”出发,可以将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放到一个统一的知识谱系之中,实现环境法学体系的目的--“将内存于--作为意义整体的--法秩序中的意义脉络显现出来,并予以描述”[17],并为环境法学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环境法学体系的特征
  
  首先,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起始点是环境问题。问题思考是体系研究的起始点,而基本假设即“硬核”是对问题进行概括和抽象的产物。环境法学的基本假设应该遵循“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应被放到人类文化思想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思维的逻辑应当概括和反映环境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内在必然性。埃塞尔认为,历史性的法律正是如此发展出来的:在所有的法文化中一再重复“发现问题、形成原则及巩固体系三者间的循环”。[18]因此,不要设想发现一劳永逸的法学体系。“问题思考”有重新开始创意性工作的意义,有体系脉络的思考及与之相应的法律“构想”,就具有合理地控制个案解决方式的意义。[19]环境法学体系可以描述为“发现环境问题,提出基本假设,形成环境法原则,构建法律制度从而巩固环境法学体系”之间的循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