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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

  
  综上所述,环境正义是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正义,指人类社会在处理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问题时所涉及的各个事物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环境正义涉及的内容很多,如图1所示。法律的目的始终在于追求正义,环境法也不例外。环境法的目的就是追求环境事务中的正义。“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从这个角度看,理解环境正义应主要关注事物之间的关系。“环境事务具有独一无二的全球性特色”,“环境事务不仅牵涉到生活在同一时期同一社会中的人们,也与生活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中的人们相关,不仅关乎当代,也关乎未来,不仅关乎人类也关乎人类以外的动物,不仅关乎人类还关乎整个生物圈”。[13]因此,环境正义所涉及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说的“环境正义”与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中的“环境正义”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起源于1982年的“华伦抗议”,当时华伦县几百名居民举行示威游行,组成人墙封锁了满载有毒物的垃圾车进出该县的通道,并与警察发生了冲突。“华伦抗议”拉开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14]1991年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通过了一份《环境正义原则》,内容包括:环境正义肯定地球母亲的神圣性、生态和谐以及所有物种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肯定它们有免于遭受生态毁灭的权利;环境正义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对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续性的考虑,以道德的、平衡的、负责的态度来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等17项主张。[15]这些主张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运用,它针对实然的环境非正义提出了救济的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公平地分配环境费用和负担,其缺陷在于对环境正义所涉及的复杂关系的层次缺乏清晰的、富有逻辑性的概观。这份原则所提出的17项主张中,有多项是针对有色人种环境问题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适用范围。笔者在图1中对环境正义所涉及的内容的概括比较全面,逻辑也更清晰。这里之所以用环境正义而未采用环境公平,是因为环境正义包含着比环境公平更深刻、更丰富的内容。环境正义中包含着环境公平的含义,而环境公平却未能包含环境正义的内容。
  
  2.环境法学的“保护带”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硬核”,有关自然的权利问题、动物的权利问题、可持续发展、代际环境正义与代内环境正义等的理论是环境法的“保护带”,也就是环境法的辅助性假设,即环境法的立法原则。国际环境正义的法律原则包括: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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