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为视角的环境法学体系重构
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以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与评价。笔者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环境法学进行分析,提出环境法学的“硬核”、“保护带”和“解题方法”,重构环境法学的体系。“硬核”相当于环境法体系中的基本假设;“保护带”相当于环境法体系中的法律原则;“解题方法”相当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与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框架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做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前者是适用于所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而后者是其在特定研究领域(环境法)中的应用。
(一)环境法学体系的组成
1.环境法学的“硬核”(基本假设)
笔者认为,环境正义是环境法学的基本假设(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图1概括了环境正义所涉及的内容,通过图1,可以将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放到一个统一的知识谱系中,有利于环境法学体系的逻辑统一。环境法学的原则和制度都是由环境正义推导出来的。要深刻地理解环境正义,首先必须对正义进行解析。让我们沿着先贤对这个像斯芬克斯之谜一样的法学的至高理念作一番探寻,或许会接近正义的本源。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乌尔比安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西塞罗则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上述定义都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9]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对正义问题作出全面、深入思考的先哲,他解释了正义的含义:“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依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他进而划分了各种正义:广义的正义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狭义的正义涉及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平等问题。[10]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将正义划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彼得·S·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对环境正义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温茨探讨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环境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提出了“同心圆理论”,认为“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我们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数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就越重。亲密性与义务的数量以及程度明确相关”[11]。“同心圆理论并不能提供答案,但是它提供了一个框架,这些问题在其中能够被理性地、富有成效地加以思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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