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格物确立的法理透视

  
  二、人格物确立的价值基础:透过物的形式实践人格利益保护机制的形成
  
  (一)人格物的确立彰显了民法对人之精神维度的尊重
  
  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人的精神属性如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社会的承认以及特殊的精神感受。人的不同属性,迫使我们思考一个根本性的法学问题,法律旨在调整“自然的人”、“社会的人”还是“精神的人”?法律领域中的人是以上甚至包括道德的人的复合体。着眼于人的不同属性,法律或法律实践中处理案件的方式、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最后得到的结果,都是大相径庭的。某个社会、某个时代关于人的属性或称维度的不同理解,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的走向。
  
  对此,法国思想家福柯已有深入细致的分析。在他本人看重的《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开篇就对照了法国历史上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前者重在惩罚一个人的肉体,80年后的法律则重在规训人的灵魂,因此后者体现了温情脉脉的人道主义规训。两种法律之间的巨大反差,其实就源于法律实践者(包括立法、司法者)对人的维度的不同理解。福柯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结论,无疑具有启示意义。历史走到今天,人的社会属性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认同,社会维度中的人得到了更多的承认,愈来愈强调人权保障、人性司法、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法律改革,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当然也是世界性的趋势,即对于人的精神维度的关注与尊重。这也就为确立人格物及其建立对其系统的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或基础,也是必要性的论证根据。对于人精神维度的关注与尊重的要求使这种特定物具备了独立出来的现实和理论必要性。这对于缺乏私权保护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就尤其具有意义。它对于带动中国社会法治理念的牢固确立以及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都可能具有一定意义。而民法的生活化特征也要求其回应现实生活中已经提出或即将提出的问题,人格物的理论确立就是对这类问题的梳理和回应。
  
  人格物保护体现在人格权法律制度之外,特别透过人格物机制强化对人格及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浓浓的人文主义理念,与当下民法典所倡导的人文主义精神不谋而合。人格物保护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就是要强调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其实就是尊重人。只有人类有精神感受,有情感体验,人类作为万物之灵,其作为人的尊严首先就体现在对其作为人的基本的尊重,他有被尊重或尊敬的心理需要,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其实也是归根结底缘于对人的尊严的尊重需求;人类的认知能力、细致的体验、对自我的看重、对精神的关注与珍视。而这种人文主义精神体现在法律规则上就是要求对精神的损害要能够有所救济,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条件的日益提升,人们对精神性的感受会更为看重,对侵害精神利益的行为会要求更为严厉的惩戒。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和要求自然要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并必须有所回应,人格物概念的提出及相应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对此最好的回答。
  
  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可谓卓越的成绩,另一方面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又难免在追求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忽略了法治应有的意蕴,忽略了法治建设中人的因素。近年来,法学界对法治研究更多的仍是法治的概念、原则、历史以及制度方面的思考,但从人性的角度来审视法治也是十分必须且必要的。而人性的视角是法治的一种研究方法,人性内涵也是法治的内容,“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1}(P.5-95)在现有法治中注入人性的因素,便是人格物研究的另一个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求从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的转移,也促使人们更加注重对精神世界的维护,在这种新的主流意识的支配下,法律主要表现为强调人权保障、人性司法、人格尊严方面的法律改革,而这一点也明确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对于人的“精神维度”的关注与尊重。人格物的确立势必在财产制度体系中起到完善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的功能,而这一研究也顺应了当下的需求和价值取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