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重点发布一些公众不了解的,权威的环境信息。往往有很多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着,但是由于认识水平或能力有限所以不能为一般公众所觉察知晓。如果这类信息不重点公布甚至不公布所造成的问题表面是公众参与的不能及时到位,实质上无形中侵害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政府发布公众切身关心的环境信息的同时,还应当保证发布的连续性,对与同一环境事件的关注不能没有下文。
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字典。这是为了对环境信息数据流程中的各个元素做出详细说明以便公众查阅,是很有必要的。其主要内容是对环境数据中的结构、逻辑进行完整描述和大众化解释。
(二)政府的其他职责体系构建
宏观角度:突出环境伦理道德宣教的普及,强化政府对环保组织的支持,政府有对广大公众环保参与的尊重职责、保护职责、履行职责。政府接受公民监督建议检举的职责;激励公众参与环保的职责以及增加环境保护的责任和监督。
微观层面:政府的相关环保数据统计职责;对公众提供环保信息以及环保技术的职责;政府对公众的环境侵权救济职责;对公众的环境保护咨询职责;降低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成本的职责比如降低公众举报的成本;建立健全终端废弃物污染物基础设施和回收设施。
(三) 政府问责制度完善
完善对政府不作为的问责。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有很多的表现形式,比如在环境信息公布后由于信息的变动性较大,而政府为了节约公布成本往往只进行一次公布就没有了下文,这方面需要建立对政府的不作为问责制度。政府存在为了逃避责任而不作为,比如回避某些涉及利益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公布等。其他政府的不作为在我国的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都已经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只有把以上两种问责标准和问责制度,才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政府职责问责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具体而言,制度设计要考虑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强化法律化的问责方式,提升法律的权威。
内部政绩问责。涉及两个层面问题。第一,政府单项考核领域层面。基本思路是进一步落实与强化现有的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十一五时期,我国各省级地方政府已经不同程度的逐级分配了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并以责任书落实及考核评价指标的改革予以保障目标完成,总体来看预期任务完成较好。然而,问题是突出的,主要表现在责任书的法律定位模糊,环境任务指标落实不佳,环境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量小环境考核评价指标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等。由此,首先要细化政府及部门特别是政府行政负责人和环境行政部门负责人的环境考评指标及工作政绩考核,很有必要。其次,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分阶段的扩大环境考评的分量,逐步做到考评可量化,考评公正,考评透明。第二,公众参与政府考评层面,在政府绩效评估中加入公众参与指数与公众网上评分作为问责标准是比较有效果的。追求政绩是政府的本性的东西,但这种本性的事物本身并不带有感情色彩,但是往往由于政绩的考核引导方向不对或者说不全面是造成政府责任缺失的特别重要的原因。对政府职责没有尽到的问责,只有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才能做到对政府职责履行的最好的约束。政府的绩效评估往往是政府行为导向的很好的指南针,加上公众网上参与对政府相关职责的评分制度作为补充保障,政府的责任标准就变得很民主和人性化。而具体问如何做到网上平台的公众评分公正公平,具体又需要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员直接对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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