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其他职责缺位。首先,对于农村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参与机制,政府对农村的参与活动指导不足,形式化倾向严重。对于村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好地保证。 其次,政府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关注、尊重度不够。再次,政府与NGO的合作、重视。对话远远不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组织性很差动力不强,渠道不详。但我国的环保NGO数量很少且普遍缺乏政府引导。当然了,这在发达地区和城市会有所不同,但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以及对政府和公众的影响力发达国家仍存在不少差距。总体讲我国的环保组织与目标和预期作用相差甚远。加强政府和环保NGO的合作和对话也是解决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客观不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职责缺位的原因
首先,政府与公众关系不协调。公众参与和政府的参与严重错位,往往是某些政府已经决定的开发项目等,已经开始了,却因为一部分公众的反对而不得不又被迫停止。或者是另一种情形:公众的建议从参与后就很难改变政府已经做出的决定,这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政府的表现最能影响到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一般说来,政府参与处于积极主动状态而公众参与总是处于被动状态。公众的心理往往不认为自己的力量能改变什么。从众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参与,利益更相关才能更吸引公众的兴趣去参加公众参与。由于政府的不作为,不理会公众的建议建言。往往很大程度上挫伤公众参与的自尊。及其不利于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政府的责任不可回避。如果政府的消极不作为达到一定程度则后果是容易导致相关利益群众的偏激事件,或者造成广大群众的麻木和不信任政府的状态。公众在很多时候其实不是不想参与环境保护,而是很多时候公众的呼声相关部门得不到注意,热情、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一般环境纠纷案件并不少,但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安定而做出了短期息事宁人的处理,很少被提起诉讼。即使提起了诉讼,但是要么由于法院没有单独的环境纠纷案件分类并且法官受传统办案经验的影响、对环保法律理论和业务亦不熟悉,从而影响到公众以诉讼方式参与环境保护,要么由于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因无实际的违法企业处罚权申请强制执行而浪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而不尝失。
其次,传统的发展观念根深蒂固,与可持续发展观相对立的,持续发展观仍然扎根于不少地方政府负责人,部门领导人的思想意识,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职工甚至利益相关者的头脑中,经济利益至上就是竞争法则,他们是没有环保意识与循环观念么?不是,而是没有从价值观上内在认同甚至直接表现为责任缺失下的行为漠视。我们在批判反思传统发展观,指责这部分群体时更需要直面矛盾,我们更需要看到不少地区在形成宣传塑造新发展理念的客观现实困境,这在不同区域,不同工业化进展阶段,不同自然生态系统禀赋的时间空间范畴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老话题,新矛盾对立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尚有不少地区没能摆脱贫困,或者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期,在面临求生存要发展的动力下,老环境摊子厚实,自然资源系统脆弱,这主要存在于中西部地区,再加上历史上到现在还存在的跨区域转移污染源问题,农村环境‘反哺’城市问题等等,难以根本摆脱对环境资源的天然依赖,以及强大的发展夙愿,经济与环境社会几个统筹,协调并举,说起来容易,实施则困难重重。欣喜的,我们找到了可持续的发展思路,坚定了前进的信念,十一五规划期间各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更重要的,我们需要对落后地区的支持,需要改革探索的魄力,需要的是时间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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