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为保障诉讼权,不少国家在现代还逐步放宽起诉条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因为传统的起诉条件及原告适格理论的着眼点在于防止滥诉和耗费司法成本。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件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的特点是虽然有侵害行为,但对每个人来说,这种损害并不是很严重。这样即便个别公民个别地去寻求法律救济并胜诉,也没有什么很大的社会意义,因为仅是起诉人自己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而其他受害者仍未得救济,但却使生产者和销售者逃脱了应得的制裁,谋取了巨额利润,损害了公共利益。另外,个别公民提起诉讼,也可能会因为面对强大对手而无力取胜。在这种状况下,民事领域内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即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情况被大多数的比较法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这种变化可能给民事诉讼的形式及特性带来巨大变化。” 其最主要特征就是原告不仅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些许利益,而且主张因同一事件受害的其他广大公民利益之维护,也就是说,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单纯由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与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产生了矛盾。
有鉴于此,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纠正公共性不当行为采取的策略是,不再过度强调适格理论。代表性的举措有:法国和德国的赋予具备一定要件的团体如消费者团体、商业或手工业团体起诉权的团体诉讼美国的公民个人为所属集团之全体成员之利益起诉的集团诉讼等等,以此达到削弱原告适格理论阻碍之目的,国外法学界一般将其称为“公益诉讼。”
二、专门法院的设置
为了实现人人平等这一目标,追求公正的社会应将注意力放在普通百姓的身上。鉴于普通民众的许多权利,如新型实体权利,在个体性诉讼中很难得到实现,保障诉讼权的重要方面就在于设置特别法庭用于保障他们的权利。正如小岛武司教授谈到的那样:“迫切的需要是去关注普通民众——为他们生成一个为他们服务的满足他们需要的制度和机制……”
1.小额诉讼法庭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小额金钱的小额诉讼相对而言会遭受诉讼费用的最大性障碍。这样的纠纷如通过正式的法庭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话,其诉讼费用有可能会超过争议金额;即便这种情形没有发生,诉讼费用也会蚕食掉大部分,从而使诉讼变得徒劳无功。但是,任何个人或群体的特殊要求都应该能通过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在法律上获得恰当的反映,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措施的保护。因此,针对小额诉讼的法庭设置作为对弱小群体诉讼权的保障就应运而生了。
良性运作的小额诉讼法庭具有以下四大特征:
首先,可接近性,使民众对法庭感到亲和,从而有信心去接近它。在美国纽约东哈林区,每周四晚上,小额诉讼法庭允许民众提交诉状,并且为了使民众能够更加接近法庭,还向民众提供社区内具有专业知识的咨询人进行服务。一些社会学家在评价小额诉讼法庭时谈到:“这些咨询人向民众解释法庭情况以及展示如何使用法庭等基本知识,这一点就如法庭旨在实现接近民众的目的一样,对民众接近法庭而言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法庭不仅座落在社区,并且它能够被社区民众接受才是至关重要的。”在澳大利亚,民众向现今的小额诉讼法庭提起小额诉讼比以前容易多了,起诉形式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简化,并且法庭书记官也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起诉。在瑞典,法庭的书记官会指导民众去填写起诉表格,并会帮助他们整理和决定哪些必要的证据以用于诉讼。
第二,小额诉讼法庭致力于发展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积极主动的、更加非正式化的法官已经变成了现代小额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法官旨在促进当事人之间平等性的角色通过审前会议得到了极大的体现,特别是在英国。英国郡法院的小额仲裁程序从某种程度上同郡法院的审前程序紧密联系。在审前诉讼中,法庭的书记官常常给予当事人大量的帮助去准备随后的仲裁听证。除此之外,法庭还通过以低收费的专家证言来帮助当事人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当事人双方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