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另外,我国法对于赔偿限额的适用设置了限制。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且“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此时,承运人就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作者简介】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5-286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4页。
Koch/Koziol(Eds.),Unification of Tort Law:Strict Liabilit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p.400.
Larenz/ Canaris,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Band Ⅱ/2·Besonderer Teil, 13.Aufl.,Munchen 1994, S.607.
Koch/Koziol(Eds.),Unification of Tort Law:Strict Liabilit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p.401.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台北2006年自版,第289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58页。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参见《德国航空交通法》(LuftVG)第53、54条。
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参见《德国航空交通法》(LuftVG)第33至43条。
参见《德国航空交通法》(LuftVG)第44至52条。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89条;另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台北2006年自版,第306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参见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287页。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2条第1项。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90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293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57页。
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对于“航空运输期间”,该法第125条第5款和第6款专门进行了解释,即“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是,“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 Köln/Berlin/Bonn/München 1996,S.415.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58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58页;另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92页。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71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95页。
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58条第2款。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58条第4款。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59条。此时,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见《德国航空交通法》第3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89条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5款。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60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4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