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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3,民用航空器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坚持因果关系原则,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就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而言,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71条使用了“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表述,其中“造成”一词就反映了对因果关系的要求。因此,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航空器运营的特殊危险造成的后果。[29]在因果关系认定时,要考虑一般理论的运用。另外,因为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案件往往有较多的受害人,其因果关系的认定较单一受害人的案件更为复杂。


  

  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就因果关系也有具体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例如,该法第124条规定,“旅客 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此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是因为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由于旅客本人的 健康状况造成,与民用航空器的危险实现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再如,该法第125条第4款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 武装冲突;(四)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此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是因为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因上述原因造 成,所以,没有满足因果关系的要求。


  

  三、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承担


  

  (一)概述


  

  如果满足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并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在民用航空器致害中,受害人要根据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而适用不同的法律。[30]


  

  就责任主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71条设计为“经营者”。这既是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民用航空器致害应当由其保有人(Halter)负责的法理。[31]所以,经营者的认定应当与保有人的认定相同,即包括两个标准:一是对航空器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力;二是基于自身利益使用航空器。[32]经营者通常是航空器的所有人,但是,也不限于其所有人,还包括承租人、融资租赁人以及其他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就我 国的实践来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主要是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33]


  

  就经营者的认定来说,我国《民用航空法》也规定几项特殊的规定。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这些规则仍然可以适用,具体包括:第一,经营者原则上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但是,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34]第二,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者,并承担经营者的责任;除非所有人证明经营者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35]第三,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也属于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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