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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在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害时,原饲养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动物的遗弃或者逃逸,会导致其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此种责任是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应当确认其是过错推定责任,否则会导致法律体系的不一致。除了满足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遗弃和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成立还必须满足如下两个要件:一是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谓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抛弃其动物。所谓逃逸,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丧失了对动物的占有。二是在遗弃或逃逸期间致害。在动物逃逸或者被遗弃的情况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也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遗弃和逃逸的动物可能被他人收留,此时,收留者就成为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必再承担责任。[23]其二,逃逸的动物,也可能回复野生状态,并适应了新的生活,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不再对其所造成的侵害负赔偿责任。[24]因为此时其已经变成了野生动物,不再是饲养动物。
  
  在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时,责任的承担要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问题在于,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2条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我认为,可以考虑被遗弃或逃逸动物的具体类型来分别确定责任:(1)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此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免责事由要严格限制,受害人过错不能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2)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和27条,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3)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是其它动物,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即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四、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以第83条为中心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借鉴《瑞士债务法》第56条第2款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0 条第2款的结果。该规定不仅符合动物致害责任的本质,而且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从适用范围来看,它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动物的责任,包括动物园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遗弃或逃逸的动物以及其它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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