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而且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因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特殊危险性,法律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有利于避免损害的发生。与前述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类似,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构成要件也包括:其一,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特别危险实现;其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实现导致损害。其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是指依照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例如,《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果是基于合同或决议等禁止饲养,则不适用该条,如小区的业主规约禁止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主要包括如下两类:一是家畜、家禽中的凶猛动物,如烈性犬;二是野生动物,如老虎、狮子等。[20]此外,此种责任的构成还要求,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特别危险的实现。因为该条规定的目的就是,避免因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特殊危险的实现而导致对社会公众的威胁。例如,在饲养藏獒从房顶摔下砸伤路上行人,就不是其特殊危险的实现,而是作为任何动物都具有的危险的实现。此时,应当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
78条或第
79条。
满足了上述构成要件之后,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要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我赞成此种观点,即《
侵权责任法》第
80条规定的是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得减轻责任,更不得免除责任。[21]理由在于:第一,从《
侵权责任法》第
8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其没有象第
78条那样规定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第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要求其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并非十分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