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曾经指出:“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们为建立政府而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政制构架及其建制蓝图。”[19]由此可见,宪政文明本质上是政治文明的延伸及其发展成熟的最高体现。从政治文明发展到宪政文明是政治史的历史与逻辑的必然结论。因为,任何动态的政治博奕首先必然会最终通过相互妥协呈现出一种静态的结构,这种结构只有通过权利——义务的形式以宪法文件固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这样,宪政就将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既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了合法性,也保障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并且,为不同政治力量解决各种争议提供了一个协商的场所与基本框架,成为国家最高层次的“政治竞赛规则”[20]。
可以说,现代政治文明最终以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形式表现出来,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规律;以宪法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毛泽东就曾经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21]而凡可以称为宪法的,就是指对政府生活极端重要的那些原则基础。[22]因此,宪政的确立并最终以宪政文明的形式表现出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的结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具体化和法治化的结果。
首先,宪政的实现往往是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为基本载体,将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权力的组织与实施、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问题固定下来。并规定了国家政治社会的原则和政治方式的关系。一般而言,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在于主权在民,这是政治合法性的关键所在。而宪政的重要任务就是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同时,在此基础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另外,至为重要的是,正如前述,宪政的实现为政治社会里的争端的解决一个制度化的手段、渠道与规则,从而避免了通过激烈革命的形式解决政治争议的后果。冲突学派的代表人物科瑟曾对冲突的性质作出这样的分析,他认为,冲突有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在一个没有或不充分具备对冲突给予宽容及使之制度化的社会里,冲突总是趋向为负功能,敌对情绪容易积累,一旦爆发,社会往往导致分裂。而相反,如果社会事先提供了一个冲突解决的机制和渠道,那么,社会往往充满活力.[23]。无疑,以宪法为依托和载体的宪政恰恰为这种多元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程序、途径和标准。著名社会思想家卡尔·波普尔指出,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真正标志,主要体现在这个国家的政治变迁是否是通过流血的暴力革命还是不流血的改良来完成,只有能提供不流血的政治变迁的制度才能“帖上民主得标签”,而前者只能是专制或独裁得政治。[24]因此,从人类政治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在宪法的框架下实现政治活动的常规化与法制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