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是多维的,并不是仅通过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就能达到目的,而是要通过各种宪法救济途径的有机结合才能完成社会权的宪法层面救济。譬如,通过建立宪法判例制度保护社会权,在本文论述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和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前提下,宪法判例制度尤为重要,可使我们设计的“渐进而非激进”的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模式能“一步一个脚印”,为最终能为社会权完美保护走出一条“大道”。再譬如,通过宪法修改来保护社会权,即通过宪法修改来增加社会权内容。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把宪法诉讼、宪法解释引申出来的默示性的社会权条款入宪,从而确认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的“劳动成果”。此外还有很多完善社会权保护的宪法路径。可以看出,这些路径是“相通的”,相互支持相互佐证。本文限于篇幅只对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作了探讨,它们是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保护主要的“阳光大道”。当然,我们不否认其他路径的重要性,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
【作者简介】
袁立,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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