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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

  

  目前权利保护不利的原因,从结构理论看,是由权利语言的绝对性、权利理论的刻板性与司法保护的相对性、权利的可识别性的结构失衡引起的。权利理论者往往仅关注宪法规定的为数不多的权利条款,并试图通过理论来阐述“权利是绝对的”,但在整个宪法文本下,积极的司法主义对司法权威在宪法框架内的确造成了麻烦,进一步造成结构的失衡。但“原旨主义”与“最低司法限度主义”采取一种缓和的态度,能巧妙地平衡这失衡的结构,使权利得到最终的保障。不管是反对还是赞同“原旨主义”,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言:“法律解释的本质是找到完美确定结果,特别是宪法解释中更是如此。”[24]从社会权可诉性看,宪法解释是一条很宽泛的路径,其主要通过如下三种方式来完成对社会权的救济。


  

  (一)宪法文本层面与国家政策层面路径


  

  1.对宪法中某些明示性社会权条款作积极的广义解释。这与上文论述的宪法解释的基调“原旨主义”并不矛盾,对明示性的社会权条款做积极的广义解释是正当的必要的,解释主义者一般持有两个原则,即语义原则和实体原则。[25]语义原则对社会权的扩大解释基于现有的宪法文本,是对不确定的词语做正向的解释,但社会权扩大解释不是无限制的,要符合实体正义,并对宪政民主有所促进,这些扩大的社会权,也应符合“正当性期待”理论。譬如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的劳动权,但一般认为劳动权还包括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报酬权、平等工资权、免于失业保障权等,就可通过宪法扩大解释,使得这些权利获得基本权地位。


  

  2.通过宪法解释引申出默示性社会权条款,以扩大社会权谱系。宪法解释通常被认为有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功能,通过解释引申出某些默示性权利,扩大受保护的权利的范围。“解释就是发现”,[23]24在宪法解释“原旨主义”原则下,“发现”是以宪法条文为基础的“引申”。在我国,这种“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有利于稳定地扩大社会权范围,使之产生宪法效力。譬如,目前学界主张“环境权”入宪,[26]不管环境权入宪与否,其实“环境权作为一项社会权”,[27]在我国宪法上可找到依据,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引申出环境权来对其进行保护。


  

  3.通过宪法解释把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对社会权作间接的保护。印度宪法提供了一条社会权保障模式,把社会权规定为不具有诉讼功能的“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印度法院对指导原则的适用方法取得了成功,是通过指导原则保障社会权的最佳例子。”[28]印度经验表明,完全可通过宪法解释把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来保护社会权。这是社会权可诉性的准司法途径,把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一项原则,间接完成对社会权的保护与救济。我国国情与印度差不多,并且我国的国家政策在理论与实践上都相当丰富,所以此路径在我国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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