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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判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三)依照《试行办法》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分析
  
  《试行办法》是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试图对各个证券公司创新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产物。《试行办法》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三类:一是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是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虽然规定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但是仍然没有确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下面,我打算从此规章部门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来分析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属委托代理业务
  
  《试行办法》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试行办法》十七条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基本事项。所以,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第一,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第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处理委托管理财产;第三,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第四,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管理费用报酬。这种业务实际上是对《通知》规定的继承。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属信托业务
  
  《试行办法》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另外,《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关于“登记、托管与结算”有关条款中规定,托管银行应当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的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设立,还是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名称设立,管理的资产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由证券公司行使理财账户上所持证券的权利,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比较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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