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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基本上属于先发展后规制,先混乱后有序。虽然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得比较早,但是对于什么是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人们莫衷一是:有的券商认为资产管理就是证券自营买卖;有的认为它就是融资业务;更有甚者,将其视作万能业务,凡其他部门不能从事的业务均可由资产管理部门来开展。[9]在2001年之前,国家基本上对之没有管理,在2001年之后国家开始对之进行管理,制定的法规体现了国家的应然性的要求。但是由于先前的自由发展,使得国家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清理整顿的效果,从而存在着法条上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不符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分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时候,我们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自由发展期间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之后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法条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和实际生活中的资产管理业务;法条上的资产管理业务也要分2001年和2003年不同规章规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本文将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在国家没有对之进行规范前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11月之后依照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12月之后依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
  
  2、自由发展阶段产生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所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业务可分为全权委托型、固定回报型、投资顾问型等。全权委托型是指证券公司与委托方签订全权委托协议,由委托方提供资金或证券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如提供证券账户等),由证券公司进行全权操作,若有损失由委托方承担,有收益则按一定比例由证券公司和委托方共同分享。固定回报型是指委托方将资金或证券交由证券公司全权运作,委托方不管实际运作的盈亏,只要求固定的回报。证券公司运用委托资产投资产生超出固定回报的收益由证券公司单独享有或与委托方共同分享(保底分成)。投资顾问型是指证券公司不接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不直接替代委托方进行操作,只是利用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向委托方提交研究报告和操作建议,按一定的比例(从投资总额或投资收益中)收取顾问费。[10]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委托理财主要以非基金形式为主;第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多样化;第三,将投资顾问业纳入到资产管理业务范畴反映了人们对资产管理业务定位不清。
  
  3、2001年11月之后依照《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产生的资产管理业务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资产管理业务,《通知》一条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另外《通知》四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此业务的运作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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