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选择的原创性是很难做到的。数据材料的选择标准或表现为某一个主题,或表现为作者的主观好恶和情感,或表现为用户的需求,这些都不存在原创性。材料编排的原创性同样难以做到。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是计算机程序,因为创作者融入了自己的思想,可以受软件版权保护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数据库而言,通常驱动程序大致决定了数据在库中的结构安排和对应关系,原创性很难体现。
2.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使版权方式陷入两难境地
版权方式保护的只是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的整体,并不延及构成数据库的数据材料,数据库中大量的材料不属于版权法要求的“表达”(Expression),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反之,如果版权不但保护数据库的结构,同时还保护其中的数据、材料,则又会陷入另一困难境地:可能赋予了如电话号码这种不受任何保护的材料以版权,甚至可能将版权的保护扩大到思想层面,违背版权法的基本原理。
(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也有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下的数据库生产者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权,这种权利并不赋予数据库生产者对这些数据材料排他性的权利,因此他人既可以为任何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数据库生产者收集、整理的数据材料,也可以为了商业目的通过自己的努力收集、整理相同的数据材料制作类似的数据库。比较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数据库生产者无权禁止他人收集、整理相同的数据材料制作相同的数据库,因此其权利相对较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与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很难确定,数据库生产者如果没有完全的把握也不太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利用合同法可以许可并限制他人使用数据库,但也还是存在弊端
其一,数据库生产者享有的具体权利不明确;其二,合同法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法对付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即如果他人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数据库的数据、材料等,数据库生产者无法依合同法制止其行为,同时,如果他人通过正当使用数据库而剽窃数据库的选取标准与编排方式应用于自己的数据库制作,合同法也无可奈何,也只能作为数据库生产者加强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