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剩余权力的归属
对于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也就是“剩余权”(residual power),各国的归属各有不同。总的来说,剩余权的分配存在三种模式:联邦所有、各州所有或两者共享。大多数联邦国家的剩余权归各州所有,但也有少数国家采取联邦所有或共享模式。[11]
首先,只有个别国家规定剩余权为联邦所有。巴基斯坦
宪法授权联邦议会单独享有剩余的立法权,可以就三个职权表中的未尽事项进行立法。另外,如果联邦院以出席并参与表决议员的2/3多数通过决议,联邦议会就可以针对决议中指明的各邦立法项目行使立法权;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通过决议要求立法,联邦议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少数国家规定剩余权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行使。例如,加拿大
宪法规定,剩余权由联邦和省分享,联邦的剩余权力包括紧急状态权力,以及为“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对没有完全分配给省的所有事务的立法权,各省则保留规制“具有地方或私人性质的所有事务”的剩余立法权。苏丹1998年
宪法也规定,没有明确分配给联邦和各州的权力由它们共同行使。
大多数联邦国家的剩余权为各州所有。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明确规定,剩余权由“各州”和“人民”享有。1917年墨西哥
宪法第
124条借鉴美国联邦
宪法第十修正案,将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剩余权力赋予各州。两者的区别是,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并没有“剩余”二字。事实上,邦联条款第2条包含“明确”的字眼,但在修宪过程中经过争论之后,决定不放入“明确”二字。1857年的墨西哥
宪法第
117条已经用了“明确”,目的是创造一种更为确定的联邦分权制度。[12]类似地,阿根廷1853年
宪法明文规定各省享有剩余立法权,并有权制定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法律(第
121、
123条)。1988年巴西
宪法第25(1)条规定,各州拥有
宪法未禁止其拥有的权力,剩余权力的范围似乎并不取决于
宪法授予联邦的列举权力,但是巴西法律界的理解是各州拥有没有授予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俄罗斯
宪法条约则将剩余权力归共和国所有,包括外交关系和经济政策在内的重要权力被作为14项共有权力。[13](P171)埃塞俄比亚
宪法第
52条规定,各州保留没有明确授权联邦独自行使或与各州共同行使的所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