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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模式研究

  
  某些非洲联邦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共有权力。例如,苏丹1998年宪法112条规定了广泛的联邦与各州共有的权力;联邦政府在全国行使共有权,各州政府根据联邦法律授权行使这些权力。尼日利亚1999年宪法也规定了30项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立法权力。南非1995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中央固有的立法权,但是附件4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分享的立法权。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中央还可以通过法律干涉地方独占的立法权(第44(2)条)。
  
  三、各州权限
  
  1.各州专有权力
  
  美国没有专门规定各州的专有权力,因而各州权力实际上是随着联邦权限的进退而调整的。加拿大宪法则明确规定各省有权对16个具体领域立法,包括人权和财产权。1990年代以后,印度开始实行放权,各省的专属权包括公共秩序、警察、教育、地方政府、道路交通、农业、土地和地税、渔业、有限的工业和贸易、公务委员会以及除了最高法院之外的司法系统。[9](PP179-193)
  
  阿根廷宪法121条规定,各省享有宪法明确保留给它们的权力和所有没有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包括创设地方政府机构、选举省长和州议员的权力,而不受联邦干预。在某些限制条件下,它们甚至有权签署国际条约。
  
  2.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
  
  一般来说,各州不仅不得行使联邦宪法明确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而且也不得与合宪的联邦权力发生抵触或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例如,美国联邦宪法1条第10款明确禁止各州“缔约、结盟或组成邦联;制造钱币、施放信用券、或允许除金银以外的东西成为偿付债务之手段”;各州“不得通过仅针对个人(Bill of Attainder)或进行事后惩罚(expost facto law)之法律,不得通过法律来破坏合同责任,或授予贵族头衔”。在没有国会同意的情况下,“除了为执行质量检查法而成为绝对必须,任何州不得对进口或出口施加关税”,“不得和其它州或外国势力缔约或结盟,并除了遭到侵略或在不允许延误的紧急危险中,任何州不得投入战争”。
  
  1961年的委内瑞拉宪法18条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尤其不得为国内市场设置障碍。例如,各州不得设立海关、进出口税或国内外物资的中转税,也不得在消费品进入州市场流通之前征税或禁止消费州外生产的商品。总的来说,1961年宪法授予各州有限的明确授权和所有的剩余权力,但是禁止其行使某些权力。[10]1999年新宪法延续了旧宪法的指导思想,但是删除了禁止各州行使某些权力的条款。尽管如此,各州仍然无权行使1961年宪法禁止的权力。阿根廷宪法121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各州不得行使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尤其是不得制定有关贸易、航海、货币或建立海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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