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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模式研究

  
  2.联邦专有权力
  
  除了国防之外,各国对于联邦应该具有什么专有权力并没有共识。缔结条约和发行货币的权力也未必是联邦独有的。例如,阿根廷就授权各省在国会同意的前提下和不同主体缔结条约的共有权力。加拿大的条约未必是最高法律,因为联邦缔结条约的权力受到狭隘解释,以至如果条约处理了宪法分配给各省管辖的事务,那么联邦政府就不能单方面为了实施条约而通过立法。美国联邦宪法虽然禁止各州发行纸币,但并没有分配发行一般货币的权力。在美国历史的相当长时期,商业流通中相当部分是州银行发行的货币。1865年,国会才通过对州银行发行的货币征税优占了金融控制。加拿大和美国的分权方式略有不同,1867年宪法94条规定了28项中央专有立法权,包括公共债务和财产、贸易和商业管制、失业保险、财政增收、公共信用借贷、邮政、军事与国防、渔业、铸币与货币发行、银行、版权、移民以及有关财产、公民权和司法程序的统一规则。
  
  非洲联邦国家的宪法似乎受美国和加拿大影响比较大,分权模式颇为类似。埃塞俄比亚宪法51条列举了联邦政府在内的21项权力与职能,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政策规划、公共健康、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全国标准和基本政策标准、财政、货币、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调节州际与对外贸易等。尼日利亚1999年宪法规定的联邦专有立法权主要是全国性事项,以及第68条的弹性条款。类似地,苏丹1998年宪法第110-111条按照事务的性质规定了联邦的18项权力,包括国家安全、外交事务、联邦、州、地方政府机构选举的组织、联邦税收、关税、对外贸易等,并明确排除了各州对州际贸易和其他联邦事务的权力。
  
  相比之下,南美联邦国家的宪法体现出更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例如,阿根廷不仅为联邦政府规定了一长串立法权,而且明确授权其促进经济繁荣和人类发展。宪法75条列举了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国会有权制定对实施这些权力而言所有合适的法律。联邦权力包括优占和专有两类不同的立法权,其中优占立法权包括民法、商法、刑法、采矿法,专属立法权则包括海关法、航运法、国籍法、公民身份法、破产法、伪造货币和伪造国家文件惩办法、税法和征兵法(宪法第52、75(12)、126条)。
  
  和南美联邦国家类似,印度中央政府掌握着巨大的经济权力,负责制定绝大多数的经济立法。印度1946年宪法授权联邦议会对国防、核能内政、外交、防空、航空、铁路、邮电、银行、保险、货币、外贸、外汇以及重要税收等重大事项享有专有立法权,共计96项之多。[7](P114)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立宪时期的思维造就了中央单方面控制的权力格局。印度立宪者和许多人都希望,中央政府能在一个极不均衡的国家有效指导经济增长、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并减少政治与经济摩擦。在立宪过程中,政治放权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经济放权却因为语言、族群以及传统政府形式的不同而未被认真考虑。尼赫鲁和社会主义党派希望实行中央计划经济来发展工业,减少贫富差距和州际争议并增进区域均衡。另外,联邦议会可以通过简单多数随意改变州的边界,总统甚至可以取消州。类似地,巴基斯坦联邦立法权也多达60多项,其中包括国防、外交、邮政和电报、货币、外汇。另外,如果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联邦议会可以就全国或部分地方的任何事项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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