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加拿大的权力分配有所不同。由于加拿大
宪法专门是为了纠正美国联邦权力太有限的弊端而设计的,因而制宪者对中央政府赋予更多权力。1867年
宪法第
91条和第
92条规定,加拿大联邦有权对31项事务立法,包括
刑法、刑事程序法、合同、婚姻和离婚等美国保留给各州的事项,但是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民事和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
劳动法和地方贸易则由各省负责立法。[5]加拿大的联邦刑法典适用于全国,但是所有的联邦罪行都是由联邦检察官在省法院起诉的。联邦对
刑法的垄断是不完全的,因为各省可以通过规定罚款和监禁来实施省法。虽然联邦否决一度限制了省的刑法,各省刑法在现代蓬勃发展并经常和联邦刑法发生重叠,因而加拿大法院一般将
刑法作为联邦和省的共有权力领域。魁北克省则通过解释和翻译技巧,对联邦刑法典发展了独特的理解。和美国一样,加拿大相当部分的私法是省法,而不是联邦法律。但即便是在完全属于省的领域内,加拿大也为联邦保留了重要的控制权,例如联邦政府任命每个省的正副省长和高级法官,而副省长可以自行或根据省长命令对任何省法案“保留”一年意见,从而允许他临时否决任何省法案。联邦政府也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行使无限的否决权(disallowance),并要求地方承担符合加拿大整体利益的任何任务。假如联邦政府行使了所有这些权力,那么加拿大将变得集权得多。然而,联邦的保留权和否决权虽然在早期一度频繁使用,最近的一次还是在1942年,后来再没有用过。
和美国与加拿大相比,南美国家的地方立法权受到更多限制。巴西
宪法第
21条和第
22条列举了授予联邦的权力,包括制定民法、
刑法、程序法、选举法和
劳动法。阿根廷
宪法第
75条列举了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包括制定民法、商法、
刑法、矿产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法。和其它拉美国家不同的是,墨西哥允许各州制定自己的基本法,而商法和
劳动法除外,但是各州的民法、
刑法和程序法基本上是从首都的基本法照搬过来。某些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有权定义州内的
宪法结构。例如,南非
宪法授权各省采纳自己的宪法,但是要求它们获得宪政法院的确认。省宪必须符合联邦宪法,但是省的立法和行政结构及程序没有必要和联邦一样。[6](P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