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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模式研究

  
  相比之下,加拿大的权力分配有所不同。由于加拿大宪法专门是为了纠正美国联邦权力太有限的弊端而设计的,因而制宪者对中央政府赋予更多权力。1867年宪法91条和第92条规定,加拿大联邦有权对31项事务立法,包括刑法、刑事程序法、合同、婚姻和离婚等美国保留给各州的事项,但是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民事和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劳动法和地方贸易则由各省负责立法。[5]加拿大的联邦刑法典适用于全国,但是所有的联邦罪行都是由联邦检察官在省法院起诉的。联邦对刑法的垄断是不完全的,因为各省可以通过规定罚款和监禁来实施省法。虽然联邦否决一度限制了省的刑法,各省刑法在现代蓬勃发展并经常和联邦刑法发生重叠,因而加拿大法院一般将刑法作为联邦和省的共有权力领域。魁北克省则通过解释和翻译技巧,对联邦刑法典发展了独特的理解。和美国一样,加拿大相当部分的私法是省法,而不是联邦法律。但即便是在完全属于省的领域内,加拿大也为联邦保留了重要的控制权,例如联邦政府任命每个省的正副省长和高级法官,而副省长可以自行或根据省长命令对任何省法案“保留”一年意见,从而允许他临时否决任何省法案。联邦政府也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行使无限的否决权(disallowance),并要求地方承担符合加拿大整体利益的任何任务。假如联邦政府行使了所有这些权力,那么加拿大将变得集权得多。然而,联邦的保留权和否决权虽然在早期一度频繁使用,最近的一次还是在1942年,后来再没有用过。
  
  和美国与加拿大相比,南美国家的地方立法权受到更多限制。巴西宪法21条和第22条列举了授予联邦的权力,包括制定民法、刑法、程序法、选举法和劳动法。阿根廷宪法75条列举了委代给联邦的权力,包括制定民法、商法、刑法、矿产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其它拉美国家不同的是,墨西哥允许各州制定自己的基本法,而商法和劳动法除外,但是各州的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基本上是从首都的基本法照搬过来。某些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有权定义州内的宪法结构。例如,南非宪法授权各省采纳自己的宪法,但是要求它们获得宪政法院的确认。省宪必须符合联邦宪法,但是省的立法和行政结构及程序没有必要和联邦一样。[6](P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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