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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研究

  

  在我国,法治与宪政的实现,关键在于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而两分的基点在于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这种观念的树立对于目前的中国尤其重要。而在树立观念的同时,在政治实践中,也要以请求权为基础,以国家的“积极有为”为例外,构建和培育市民社会形成的各种条件,进而为法治与宪政奠定现实基础。


【作者简介】
吕欣,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此处之国民是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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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何永红、黄鹏:《以社会制约政府——兼论市民社会在我国的意义》,《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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