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对国家请求权的制度实践
树立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观念,首要的一点是倡导政府甘做“守夜人”,限制政府的权力。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树立这种理念是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我国有漫长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统治的历史,在强大的集权统治挤兑之下,个人领域近乎不存在,而建国之后的计划经济,又继续强化了这种只见国家不见社会的传统,使我国至今仍然难以实现社会的自治。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过分积极,甚至凌驾于社会之上,以政府的行政权力为首的国家权力有时不请自入,进入国民本该自治的领域。[15]2005年5月,为陕北油田行政诉讼案作代理律师的朱玖虎被当地司法机关逮捕,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疾呼:“行政强权在侵犯人权和私权”。[16]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只能说明我国目前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干涉仍然存在,政府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还未真正树立起请求权观念,由此导致了某些权力行使者的肆意和无约束。所以,在价值理念上树立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观念,对我国目前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但纯粹“守夜人”的消极政府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后就已经证明是有缺陷的,西方国家吸取了政府完全消极无为而带来的惨痛教训,开始在一定条件下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福利国家的出现就是其主要成果之一。福利国家“要求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呈现良性互动的关系,国家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公民权利从自由本位向福利本位的发展。”[17]
因此,我们在价值层面完成所需的转变、树立起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观念的同时,在制度层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构建合理的制度,采取合理的政策,寻求国家“消极无为”和“积极有为”之间的平衡,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分的基础上,寻求建立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具体而言,我国目前以国民对国家请求为根据的“消极无为”,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权利守护”,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以“积极有为”为例外:
第一,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完善、成熟、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
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发挥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对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才可以宏观调控的方式出面进行干预,如利用税收、货币工具等进行调控,对产品统一制定安全、质量标准等。
保持市场经济下各种主体的自主性。我国自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模式以后,国家在许多领域中已经按照市场自主原则制定了大量规范,采取了一些实际行动,“放权”给市场主体。比如: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企分开、私营企业合法地位的确立,等等。但由于在观念上国家权力的垄断者对“放权”总流露出一种“恩典”的态度,而不是“还权”的心态,因为“还权”意味着“权力掌有者还权于社会,是把昔日权力中所包含的权利成分交给应当享受它的主体。”[18]因此这种“放权”并不彻底,也不完全,仍有许多权利被国家抓在手里不肯放,所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依然不高。这就要求国家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围绕宪法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制度,国家不得任意侵犯和剥夺私有财产,这是市场主体独立、自由、自主的根本;给与各类市场主体以同等的机会和权利,特别是保障国有企业的自主权;确保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交易规则,国家不得干涉任何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的竞争和交易,这是市场主体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要求。[19]在这三个方面贯彻国民请求权原则,是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关键。在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可以“积极有为”,如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在市场主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国家给与相应的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