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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研究

  

  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是一种“双重社会契约论,一方面,通过一个人与每一个人的契约,使人们在相互之间建立起市民社会;另一方面,通过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政府。”[11]由此可知,洛克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理论主旨是:社会与国家是两分的,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不过是组成社会的人们为了自身安全的目的而行使委托权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国家是应人们要求而产生的。既然国家的产生是人们要求的结果,那么,成立之后的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以及行使的时间、方式等也应以人们的要求、以符合人们的需要为前提,否则,人们有权收回权力,另行委托他人。正是在这样的立论基础上,我们才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是被动的,其行使权力应以人们的请求为唯一正当根据,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才是国家权力启动的合理理由,而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应人们的要求而产生,可以视为该理论假设中国民对国家的首次请求权。


  

  2.人性意义上的基础:一种悲观的人性论预设--性恶论


  

  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其根本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使其不至于突破国民为其设定的边界,不至于侵入和危害国民自治的领域。而之所以要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在于其人性论的预设是一种性恶论。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人性基础是性善论,中国人“认为政府官员是‘父母官’,他们实行的是‘仁政’。他们会像照看自己的孩子们的利益那样照看人民的利益。我们放手让他们去处理一切事务,给予他们绝对的信任。”[12]正是这种相信统治者是至善的“圣人”的观念,为中国两千多年的个人专制统治提供了人性基础。与中国对人性之乐观态度相反,西方政治理论的人性基础是一种悲观的性恶论。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人生而有罪,奥古斯丁则认为自私这种人之本性,将成为罪恶的渊薮。除了自私,欲望、需要和对利益的追求,使人天然的具有扩张性,这些“恶”使人与人之间就像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像狼一样”,使得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战争状态。为了克服这种人性的缺陷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安全,人们之间就达成了契约,组成了社会,进而将自己的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但是,组成政府的人同样具有恶的本性,而且因为有了权力,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追求自身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要,甚至会恶性膨胀,扩张其自私自利的本性,为了使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国民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有权者进行约束,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对此,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大卫·休莫表述了这样的观点:“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13]正是权力拥有者的人性中潜在的恶,使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成为可能,正是因为人性恶,才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4]所以,对权力及行使权力的人,必要的防范和谨慎是不可缺少的。在价值理念方面,权力行使的首要界限就是国民对国家的请求权,也就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应以国民的请求为根据。从这种理念出发,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必然是以“限权”为核心的,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弥补人性固有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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