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理论的现代化拓展
源于战争和经济危机时期国家对经济的特殊介入形成的干预性调整是对特定环境的即时反应,形成了法律制度的应急性、局部性、孤立性特征。战争和经济危机时期的“控制机构”的出色表现,奠定了国家在社会领域中主导经济的基础,从而改变了社会经济运行的动力,即国家作为介入其中的主体来发挥作用。当然,“现在战争已经过去了,控制机构或它所残留的一些东西就显得不适合了。”〔[12](P36)二战以来伴随着经济的现代化,新的立法雨后春笋般竞相出露及传统法同步进行适应性的变革,形成了法律上权利与权力的纵横交错的特殊配置状态,新环境下经济法应该被脱胎换骨地型塑--实现经济法理论的现代化,而不再固守“产生”、“干预主义”这些有限的“素材”搭建的简易的理论框架。
按照制度变迁的间断-平衡(Punctuated-equilibrium theory)[7]原理,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必将引起制度的革新和理论的变革。经济法理论的现代化分“两步走”,促成这“两步”的经济环境分别是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全球化。
(一)国民经济体系化对经济法理论的影响
首先,是经济法概念之“特殊性”[8]的形成。处于发展早期的经济法学科史,主要工作是适当概念的形成史。经济法的概念首当其冲成为理论争鸣的焦点。原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一般经济关系”,后转变为“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什么关系,长久以来都没有说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在批评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的观点时,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用语问题。前苏联的经济法用语自始就是“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прово”(国民经济法),而不是“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е прово”(经济的法)。实际上,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国民经济关系”。现在大多数人认为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建立在国民经济关系这个调整对象基础上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历两次观念纯净后得出的,一是从社会关系中沉淀下来社会经济关系;二是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沉淀出国民经济关系。
其次,经济法在制度体系构成上形成了跨部门法属性。跨部门法结构是经济法制度由服务于国民经济运行目标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制度统一体,是经济法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对传统法结构的“扬弃”。
经济法制度自20世纪初期产生以来,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在理论上没有得到很好的梳理,其原因在于公、私法划分理论经历几千年的沉积,已深入一些学者的心灵深处并成为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似乎任何一种新的法现象如果无法在公、私法划分的结构中找到合理的位置,便不能在法学体系中“安身立命”。经济法现象出现后,步入法学殿堂过程中,在经过公、私法的“关卡”时所遇到无法对号入座的”麻烦“便证明了这一点。其实,“麻烦的制造者”不是经济法本身出了什么问题,而是公、私法划分制度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要求,是僵化、呆板的部门法划分造成了法秩序的紊乱。经济法制度是传统部门法向现代法制度转化中形成的法文化结晶,它打破了传统的部门法结构,也改变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体系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