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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的历史负重与现代化拓展

  
  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表明生产力水平越高。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社会占有,并由需要进行适于社会发展的调配,生产社会化发达到一定程度便进入另一个社会管理阶段--国民经济体系化。


  

  国民经济体系化是由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决定的。战争和经济危机以后树立了经济政策的中心目标:总体经济的良性运转。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企业、个人多方协调运作,由此一国经济不再是单纯的国家经济(或国库管理),而是由若干子系统组成的国民经济体系。


  

  国民经济体系化由若干子系统相互联系而成的国民经济系统结构和运行方式。一般,国民经济系统包括[5]:(1)宏观经济调控系统--财税政策系统、货币金融政策系统、社会保障系统、地区经济系统等;(2)微观经济运行系统,包括:①价格系统--国家价格管制、市场价格、价格储备等;②劳动力市场系统--劳动力分配、劳动收入分配等;③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系统;④微观主体调控系统--企业组织系统、产权系统等;


  

  国民经济体系化表现在:各子系统及子系统的子系统相互之间紧密相关,有机联系;每个系统要素的变动都会改变整体系统状态;每个子系统要素既是本系统中的成员,也是整体系统的组成部分。


  

  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对体系化的国民经济的调控需依据和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相比生产社会化后出现的应急性的经济法律,国民经济体系化情况下的经济立法因包含有尊重经济规律的成分而具有常态性。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经济立法也较之“应急法”具有体系化的特点,即总体上确立了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经济法发挥作用的法域环境。这两个法域环境相互制约--没有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宏观调控法不可能发挥建设性作用;没有宏观调控法的方向性引导,只凭市场规制法的刚性调整也难以克服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现象的发生。


  

  国民经济系统要素的驳杂性和运行的关联性,使得国民经济系统经常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呈现有序和无序相互交错的形态,“这种复杂而又动态变化的关系,对经济运行和国民生活的变化起着巨大的影响。基本上说,这是一种不稳定的关系,每一方都拥有特定的力量,一方对于另一方都是一种重要的需要。每一个现代工业化社会,都是一种混合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以多种形式相互作用。”[7](p6)在现代,政府和企业是社会两大最有力量的主体,几乎所有层面的政府都卷入企业决策,而企业体系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以及政府法律力量的实施。因而,对规制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法制的类型和格调要求更高。适应这种要求的现代经济法制呈现出立体交叉的特点。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体系化经济法制系统在平面上被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另一方面在经济法制系统内宏观调控法又高于市场规制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之竞争法也具有高于其他市场规制法的位阶而呈现出制度安排上的立体性;再有,一些经济法制度大量地渗透到民商法之中使这些部门法在很大程度上被异化。因此,国民经济体系化是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上拓展经济法理论的第一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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