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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的历史负重与现代化拓展

  

  再次,经济调整方法的单一化。战争时期,资源的投入方向和利用规模不是靠市场反映来引导的,“应当用权力来征用和指导利用存货、厂房、土地以及交通工具;[2](p30)同样,克服经济危机的手段中,对涉及危机的主要行业和相关行业实行行政管制被1932年罗斯福”新政“证明是最有效率的。这样,干预性自然成为产生初期的经济法的主要特征。但是,能否将经济法的本质概括为干预性,或者说作为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干预性是否会在经济环境变化中及法律手段的改变后仍能独善其身?一方面英美等国的经济环境和价值观仍然对正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及十八世纪的自由经济世界心向往之;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开始出现的新现象--”滞胀“宣告凯恩斯主义药方失去长效作用。”凯恩斯以后“[4]经济政策的钟摆向右从未超过”亚当·斯密“的自由界限,向左也未超过罗斯福的干预界限,由此确认了制度变动的最大振幅。之后的有关国家采取的经济调整策略总体上出现了这样一个特点:政策手段的多样性,而不是一味强调干预。主权国家大量采取“参与”的手段、“引导”、“激励”等手段调整经济。有关国际组织也在倡导“柔性”的管理,如1995年《OECD理事会关于改善政府监管质量的建议》就提议OECD国家需改变监管机构文化--在监管设计过程中灵活性和结果导向的手段能得到系统地侧重[3](p14),以激励机制解决传统监管中的问题。可见,早期的经济法的干预法性格应该会随着经济的复杂化而发生一定的变化。
  
  二、经济法理论的物质基础和拓展经济法理论的物质基础


  

  固然,垄断、经济危机、战争等社会境况迫使政府从幕后转向前台,由消极“守夜人”变为了积极的“巡逻警”,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由放任的弊端,各种社会福利措施缓解了实际不平等所引发的冲突。但是,垄断、经济危机、战争等社会现象只是经济法产生的物质资料。将其作为直接因果关系对待,很大程度上,带有黑格尔所言的感性和知性的认识形式的色彩。“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达到逐步了解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了解它的规律性,了解这一过程和那一过程间的内部联系,即到达于论理的认识”。[4](p262-263)导致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不是这些现象本身,而是现象背后的客观物质条件--生产社会化。


  

  生产社会化包括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和商品的社会化。初期的经济法作为解决生产社会化矛盾的工具也分别来源于这“三个”社会化。①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形成生产资料的积聚和生产规模扩大的新矛盾。由于资本积聚和集中规律的作用,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变成了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且创造了一些只能由许多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如大型机器设备和大型运输工具),但生产的积聚和集中导致“价格很难说出生态的真理”[5](p21)。②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形成了劳动力依附关系的特殊矛盾。资本主义建立了“平等的”雇佣劳动制度--劳动力可以在国内外自由流动,但因劳动力所依附的财产关系的不平等而使劳动力的使用具有任意性和非道德化。③商品社会化过程中的个人产品能否成为社会产品的矛盾。由于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产品也由单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产品。另由于生产规模和信息占有的不同,单个生产者的产品往往不能完成马克思所言的进入市场的“惊险的一跳”。这样,“在资产阶级领导下造成的生产力以前所未闻的速度和前所未闻的规模发展起来”之后,“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在上述三个方面)愈加鲜明地表现出来”[6](p309-310),即垄断问题、劳动关系问题、产品供需平衡关系问题。直接源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仅是孤立的个别经济法现象--反垄断法劳动法和(部分)宏观调控法。因此,生产社会化是构建经济法理论的基本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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