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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反垄断法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对各级政府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是该法第五章详细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地区封锁、限制跨地区招投标、限制跨地区投资、强制从事垄断行为以及抽象性行政行为等,这就有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他们明确是非,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也有助于在我国减少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反垄断法没有把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这使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有点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但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意义仍然十分重大,因为它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表明反对行政垄断是全国上下的主流观点,从而有助于在我国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长远来说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政企分离。
  
  (三)反垄断法与私法
  
  谈到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地位,也有必要谈谈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关系。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些民商法学者担心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会影响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有人甚至认为,中国不需要反垄断法,因为合同法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在这个地球上,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建立在竞争自由、所有权保护和合同自由三大支柱之上,而不是仅仅建立在所有权保护和合同自由两大支柱之上。这说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竞争自由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方式和手段,从而可被视为一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和属性,从而也是一种内在的东西。
  
  首先谈谈反垄断法与私人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如果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个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另一个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然而,市场经济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一种所有权会导致长期的垄断性经营,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应当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拆散过很多垄断企业。美国法院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8]1997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考虑过拆散微软。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曾指出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私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方面,反垄断法就是避免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态的重要手段。[9]
  
  反垄断法不仅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这种制度对市场经济能够发挥积极的影响,而且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以保障这种自由能够对市场经济发挥积极的影响。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合同自由的条件下,人们不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不能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之所以被称为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是生产者没有经营自主权,没有合同自由。为此,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市场上没有竞争,合同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在消费者面对垄断企业或者面对霸王条款的情况下,他们是不可能享受合同自由的,合同自由必须得以市场竞争为保障。再举例说,我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然而,要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前提条件是保障企业的竞争自由。如果我国到处是地方割据、地区封锁以及其他各种限制竞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合同自由就是空话。其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30年的历程,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根本原因也是我国经济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打破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的保障。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也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言论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任何言论自由都会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如保护青少年以及保护人格尊严的法律规定。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同样会受到限制。反垄断法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间订立卡特尔,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企业并购,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这是因为这些限制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它们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并通过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行为划定了一个可以发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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