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反垄断法是我国的“经济
宪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
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或者服务带到市场上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这个过程就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和颁布
反垄断法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我国配置资源中同样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
反垄断法在我国就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的经济
宪法。
反垄断法是经济
宪法,这不是说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宪法中作出了规定,而是说这个法律可以说明我国的经济体制,说明我国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秩序。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认为,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经济秩序则取决于人们制定其经济计划的方法。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经济法就是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市场经济秩序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通过竞争和在企业自由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5]哈耶克也指出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规则的前提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些目的是由发布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6]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们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事件,它们的适用于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7]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秩序的制度。当然,从另一方面说,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地位也是由其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伟大功能决定的。因为实践已经表明,绝大多数的垄断包括企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都是不合理的现象,其本质不过是限制价格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看,垄断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长期看,垄断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
除了理论上的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也取决于它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影响。
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毫无疑问,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企业将会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这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它们也没有权利可以随意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以结成价格联盟、共同限制数量或者分割市场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允许企业通过并购手段消灭竞争对手,导致垄断性市场结构;也不允许那些通过各种方式,例如通过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势力,随意盘剥消费者或者妨碍竞争对手。可以预见,随着
反垄断法的颁布,我国企业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市场竞争的压力。这种压力同时也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和不断完善自己的动力,从而会提高它们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践中,
反垄断法对两种企业可能有着更大的影响:一种是带有行政色彩的国有大企业,另一种是以专利、技术标准等为手段的大跨国公司。《
反垄断法》第
5条虽然规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这些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大国有企业与其他的垄断性企业一样,在市场行为方面将会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大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世界驰名品牌,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技术方面较我国一般企业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有些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为了避免和减少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的情况,为了避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滥用其市场势力,我国就需要一个竞争政策。在这方面,
反垄断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当然,我国反垄断法不仅是遏制外国的垄断势力,而且是运用竞争这个优胜劣汰的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因为大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甚至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就应当特别关注这些企业。
因为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是社会消费,
反垄断法毫无疑问地对我国消费者有着重大影响。
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方面的权益,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市场条件下,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限制。事实上,
反垄断法的任何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禁止卡特尔的规定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可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从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权利。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目的也是制止这些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剥削消费者,从而是直接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7年正值
反垄断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方便面协会出面组织本行业的企业联合抬高产品的价格。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在“垄断协议”一章作出专门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后的实践已经表明,只有市场竞争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因此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
反垄断法就是一部实实在在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