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应对医疗纠纷的增加以及扭转医护工作的被动局面,医院方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策略。比如:第一,要求病人在治疗或手术前签订各式各样的《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不签协议就拒绝治疗;第二,在行医过程中,对患者采取防御性医疗,进行“拉网式”检查;也即为了降低风险,避免出现大量的医疗纠纷和诉讼,医院在治疗之前加大了对患者身体的检查力度,增加更多也更仔细、甚至完全没有必要的检查项目。比如一场普通感冒引起的发烧,也要做血常规、摄胸片、做培养;5岁幼童割阑尾,术前也要查艾滋病。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查,或将许多原本为特殊检查变为常规检查,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实现医生的自我保护。然而,这却带来了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升;有调查显示,举证倒置后,平均住院费用由举证倒置前的3314元上升到4064元;其中化验费在总费用中的构成比例由10.5%上升到13.8%,检查费在总费用中的构成比例由8.0%上升到9.4%{12}。有些地方增加的检查费占了医疗费用上升部分的70%;这不仅使患者对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产生大量的诱导性需求,进而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第三,不仅是检查项目增加了,而且医护程序也变得越来越繁琐,并且步骤也逐渐放慢了,从而拖延了医疗时间。比如,手术前,医护人员必须与病人详细交待手术中有可能会出现的意外、导致的后果等,并要做详细的谈话记录;有的医院甚至出现了医生一面抢救一面向其家属说明情况的事情。有调查显示,自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以来,医疗时间较之于以往平均增加了12.5分钟;“急症”病例拖延时间的情况则更为严重,最多甚至达到了5个小时。并且,有89.2%的医护人员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工作时的精神压力更大,也更紧张{13}。
第四,医疗行为越发趋于保守;以往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出百分之百的努力”职业意识逐渐淡化,医生由“努力地救助病人”转为“努力地保护自己”进而进行保守治疗;医生不敢实施新的手术或突破性治疗方案,尤其是对于急重症、高风险病例的救治,医生更多则是采取消极的“保护行为”;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医疗机构已经开始谨慎地收治病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治疗,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和带有推卸责任性质的转诊及会诊等,歧视或排斥某些容易置医疗机构不利境地的患者;还有些医生为了明哲保身,选择风险系数低的治疗方案,哪怕该方案的治疗效果不一定最理想等。最终,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14}。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反而造成了医患关系的严重错位,原本出于保护患者进而使得法律向患方倾斜,然而结果却造成了医院方为了赔偿而提高其他人的就医成本,进而实际上是使得多数人的利益受损;这样,“看病贵”的问题反而会更加地严重;与此同时,为了免责,医生就会采取保守疗法,这样往往耽误最佳抢救时机,进而使得抢救成功率大大降低;为了规避风险,医院甚至会拒绝收治病情复杂的患者,最终还是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出乎
《证据规定》制定者的预料,实行双重推定,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得医患关系更趋恶化,激发了医患矛盾。-紧张的医患关系随时都可能吞噬掉生命,李丽云不过是其中之一。显然,悲剧早早地就埋下了根源。
三、法律如何实现公共政策
为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追求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与其目标取向相反的结果,非但没有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反而加重了更多弱势群体利益的负担?从中我们又可以获得怎样的启示?其实,这不仅仅是规范医疗纠纷中所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是当下中国法律制度在建构时所无法回避且必须妥当解决好的共同问题。
人们或许会把原因归结到
《证据规定》的制定者在制定这一规定时没有考虑医院方的意见上。由于近些年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大都征求过意见,因此,有理由相信在制定
《证据规定》的这一条款时,医院系统曾经提出过这一问题;然而,为什么没有考虑医院的想法呢?有一种可能是,在制定规定时保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实际上已经被意识形态化,因而就不太可能去考虑医院的想法是否有道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