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之死的问题其实未必就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条规定本身。有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2001年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双重倒置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条“关于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在医疗实践中有怎样的关联?
《证据规定》为什么要在医疗纠纷的问题上规定举证责任的双重倒置?为何医院要强化或者重新启用似乎早已遗忘掉了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条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启用或者强化带来了怎样的效果?实践中,这一规定还会带来了哪些不可欲知的社会后果?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从实践效果来看,
《证据规定》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双重倒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带有对部门法操作理论过度的信任而忽视了社会的现实。换言之,制定者并没有预料到
《证据规定》、特别是有关医疗纠纷规定内容的实施,会激起医疗行业诸多的连锁反应,一种制度上的对抗机制的重启或者强化,反而让规定的实效与原初的预想南辕北辙。结果制度运作不良所带来的不仅是患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而且医院方也是“怨声一片”,由此制度运作的成本反而是增加了,最终,孕妇死亡的悲剧也就无法避免。而在笔者看来,要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可行办法便是适当的引入市场机制,可以直接由市场调节来选择利益的分配,从而替代仅仅靠立法或行政的资源配置手段。然而,本文并不打算仅仅就该事件进行一个就事论事的研究;而是一如既往,试图从这一问题来透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将持续推进这一命题,强调法律在面对公共政策时态度必须谨慎,必须要警惕公共政策进入法律及其实践后的风险,必须重视对公共政策进入法律以及执行中所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以便防止类似的悲剧发生。
二、公共政策进入法律
出于保护患者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完成举证所导致的维权不能,以及归根结底,出于保护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这一基本的公共政策,2001年,最高法院下发的
《证据规定》第
4条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更易于接触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司法解释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4}
的确,自《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实施以来,应当说,这些立法的精神都在于保护患者的权利,并且同时也为医生保留了特殊情况处理的空间,因此这样的立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结果却出现了:“第一,医生一般不愿得出其同行存在过错的结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这是一个医学问题,需要掌握医学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做出判断,但被请来鉴定的医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般都会做出有利于医生而不利于患者的结论;第二,医疗机构比患者更接近证据,当病人住院治疗时,医疗行为可以说是医院方面排他性控制的,对每天病人的体温、每天病人吃的药、注射的针剂等医院方面都有详细的记载,而病人对此往往并不清楚,也没有这方面的资料;因此,损害发生后,病人要从医院获取医疗记录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医疗方面的记录由医疗机构控制还造成了发生医疗事故时有的医生利用占有医疗档案之便篡改、伪造记录,或者将对其不利的记录销毁。第三,患者在接受医疗时可能处于无意识状态,无从了解所发生的情形;这样,让患者证明医疗存在过失显然是不合理的;第四,患者一般缺乏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出现医疗损害的情况下,虽然会怀疑存在医疗过错,但却很难确切的判断和说明医院在哪些诊疗行为上存在着过错。”{5}而与此同时,在当时的医疗纠纷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患者要想获得胜诉,必须“对损害事实、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然而由于记录医疗过程的资料基本上是由医院控制,患者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和懈怠;为此,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病人为了与医院打官司,不得不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将自己的医护记录从医院中偷出来。与此同时,即使患者费尽周折证明了存在医疗过失,也很难确切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医疗过失引起的。这样,让患者就医疗方过错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无异于闭塞医疗事故的受害者获得司法救济的通道,使法律设定的公平正义在诉讼中失落。”{6}显然
《证据规定》的制定者不仅希望这一规定的实施能够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解决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着的大量问题以及医院控制证据的现实以及医患关系的不平等等诸多现实问题,而且也还期望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强化医疗管理秩序,规范医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