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审查起诉的律师参与。“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已成现代刑诉发展潮流,起诉程序作为侦查程序之后的程序,辩护律师的参与是不言而喻的。”[9]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时已顺应了此潮流,但立法的进步并未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充分兑现,律师的作用亦未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有效发挥。未来公诉制度改革,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注意发挥律师在审查起诉中的辩护作用,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建立证据展示或阅卷制度。虽然修改后的
律师法对此已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但有关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当前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律师法的执行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尚待
刑事诉讼法及时修改以早日实现二者的统一。
【作者简介】
卞建林,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晶,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葛琳.刑事和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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