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扩大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弥补了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不足。现行酌定不起诉虽然同样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但其明显存在两个缺点:一是适用范围狭窄,法律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二是后续监督缺乏,检察机关一旦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够再行管束与监督,不起诉决定的效果难以保证。附条件不起诉除了具备酌定不起诉的优势之外,更是弥补了酌定不起诉的不足,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即对不起诉设置一定的考验条件,以检验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并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察与监督,确保其能够真正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在当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之下,确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的正确适用突出体现了“宽”的要求。在未来公诉制度改革中,应当认真总结检察实践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试点的经验探索,同时借鉴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做法,在立法中对附条件不起诉予以明确规定。要统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设定被不起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考察(如考验期间、考察机构和形式、考验处理决定等),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以及制约机制等,以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三、审查起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是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具有输入审判、分流案件、终结诉讼等功能,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我国,由于检察机关地位的特殊性,其不仅作为公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而且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因此审查起诉程序的作用尤其重要,并承担着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即侦查监督功能和侦查引导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纠正侦查行为存在的违法现象,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如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保全证据进行引导或指导。与西方实行检警一体化的国家不同,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作为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程序,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制度设计上强调检察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对侦查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制约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但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往往偏重追诉权的实现,而疏于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审查起诉的活动更多表现为对侦查活动的继受与承接,审查起诉的结果更大程度上表现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在一定程度而言,检察机关有沦为侦查机关“橡皮图章”的危险,审查起诉的实际功用也逐渐背离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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