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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二、起诉裁量权与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享有起诉裁量权是现代公诉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在起诉法定主义基础之上赋予公诉机关必要的起诉裁量权,以追求起诉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是各国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起诉裁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起诉基本条件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衡作出适当的处理。起诉裁量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起诉与否的裁量,即不起诉或缓起诉;二是起诉内容的裁量,即选择起诉或变更起诉。公诉机关拥有和行使起诉裁量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而更重要的是可以克服立法局限,兑现刑事政策,因此在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为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国际法律文件所提倡。美国学者戴维斯曾指出“:在世界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无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个别公正;为了实现创设性正义……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可缺少的,取消自由裁量权会危害政治秩序,会抑制个别公正。”[5]
  
  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主要体现在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处分上。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取消免予起诉的同时,吸收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将原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情形纳入不起诉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又符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和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给任何人定罪的现代法制原则。但从实施情况来看,现行法律规定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比较严格,检察机关起诉裁量的空间过于局限,有关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立法意图未能充分体现。“法律规定趋于严密周详是好事,但是如果这种细则化不是着眼于完备适用要件,而是着眼于否定适用裁量,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法律僵化。”[6]
  
  近年来,随着犯罪数量的增加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以及人本化、非犯罪化刑事司法理念的推广,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法律规定之外的不起诉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其年龄、品格、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后表现等因素后,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暂时不予起诉,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或条件,期间届满或条件满足即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从发展趋势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是体现人文关怀、符合诉讼潮流的改革措施。根据德国学者李斯特的观点,对于瞬间犯罪人来说,刑罚的威吓所产生的儆戒作用,就足以防止这类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可以改善的状态犯罪人来说,提供刑罚的教化和矫治,就可以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对于不可改善的习惯性犯罪人,一定使用刑罚将他们从社会中隔离,不使他们继续危害社会。[7]因人制宜、因案制宜,恰当合理地运用起诉裁量权,避免刑罚的过度与泛化,应当是一个完善、成熟的公诉制度的应有之义。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8条中就专门规定了“起诉之外的方法”,即“根据国家法律,检察官应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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