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决定模式
由于我国一直将群体纠纷看作是社会中的重大事件,因此,居于国家中心地位的政府历来是解决群体纠纷的主要机构,而出于种种原因,人们亦一直视政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最佳机构。但是,应当看到,政府虽然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但它并不是解决群体纠纷的恰当主体:第一,就改变利益格局型的群体纠纷来说,它所诉求的利益并不是现实中的利益状态,而是要求国家对于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对于此种要求,首先要判断的就是诉求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很显然,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并不具有作出此类判断的资质;同时,此类纠纷之所以由个体纠纷发展成为群体纠纷,往往是由于政府对于个体诉求的不作为而逐渐积累形成的,因此,纠纷主体往往会将矛头直接指向政府,政府往往成为纠纷中利益的对立方,由政府来解决纠纷,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第二,对于利益争执型的群体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适用法律处理争议的过程,除去借题起事一类群体纠纷之外,政府显然不能充当纠纷处理者的角色,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在相当多的此类群体纠纷中,政府实际上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失去了解决纠纷主体所必须的先天性的中立立场。第三,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其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很不确定。由于政府受到维稳的压力,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目标往往定位于消弥冲突,而并不特别注重是非评价(政府本身亦不是作出是非评判的理想机构),因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此时与彼时、此地与彼地,甚至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7]从而造成纠纷解决标准的不统一,给新纠纷解决带来困难,同时亦极易引发新的纠纷。
当然,政府解决群体纠纷的上述缺陷主要是从纠纷系争利益的评判、配置角度而言的,如果仅就群体纠纷的局势控制角度来看,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首先它有社会控制系统,如警察等,可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将群体纠纷所引发的社会不安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其次,它可以动员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处理纠纷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但总的来看,政府主导的权力决定模式,虽然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下,能有效地制止群体纠纷的扩大和升级,但是,对于群体纠纷的彻底解决并无实质性的优势,甚至可以说,权力决定模式并不适合于彻底解决群体纠纷。
(二)居中裁决模式
居中裁决模式是将群体纠纷看作对立利益主体之间的争议,通过对争议利益的归属性进行划分,来解决群体纠纷。实际上,群体纠纷作为一种纠纷形式,虽然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面貌,但核心还是利益纷争,因此,居中裁决模式是群体纠纷解决中最为常用的模式,它基本上遵循通常的诉讼解决纠纷的路径和规则,并不因为群体纠纷而偏离其运行轨道。现实中,许多主体均可以成为居中裁决模式中的裁决主体,但在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裁决主体就是法院,同时,法院亦是国家所设立的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居中裁决模式,主要就体现在以法院为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