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又是通过法官的活动来实现的,因而法官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司法学说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革命导师既将法官看作是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员,同时又是行使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职业者。在法官的起源方面,他们认为,法官阶层的形成既是阶级分化的结果,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以及法律本身运作的结果。在任职资格方面,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是他们所注重的内容,而法官的任职形式则大体按照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在具体职责方面,法官一是服从法律,不能僭越立法权而随意司法;二是发展法律,当法律出现空白、漏洞时,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三是维护自由,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的最高行为准则。
【作者简介】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玉鸿,苏州大学,副教授。
【注释】荀子•不苟.
荀子•王制.
荀子•成相.
晋书•
刑法志.
荀子•正体.
贞观政要•
刑法.
临川文集•本朝百年无事札子.
韩非子•难三.
韩非子•八说.
韩非子•六反.
大学衍义补.
论语•子路.
春秋繁露•精华.
左传.
朱子全书•治道二
王文成公全书•山东乡试录.
顾培东.诉讼制度的哲学思考.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101.
梅因.早期的法律与习惯.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