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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观念源流略论

  

  司法公正首先要求司法官吏严格执法。“信赏必罚”,“法不阿贵”,这是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荀子强调严格执法,信赏必罚。他说:“庆赏刑罚必以信”,要求做到“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12]法家的商鞅提出“壹刑”的主张,为实现严格执法创制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罚时不分贵等亲疏。唐朝的魏征认为“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13],必须做到“一断以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要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还应做到“刑平而公”,而要做到“刑平而公”,关键在于严厉制裁违法犯罪的贵戚、大臣,对此宋代王安石提出:“大臣、贵戚、左右、近习,莫敢强横犯法,其自重慎或甚于闾巷之人,此刑平而公之效也”。[14]


  

  同时,司法公正要求依法办事。中国古代早在夏商时期就要求断狱者依据刑书,判断而定罪,不得徇私舞弊。周穆王时吕侯奉命修订的《吕刑》中规定:“明启刑书,胥占”及“勿用不行,惟察惟法”。意为审狱者须熟知刑书,不要用已废除的法令;明察事实,以现行法令为定罪的惟一标准。春秋时期依律断法观念有所发展,据春秋时期的《邓析子·转辞》记载,邓析提出过“事断于法”的主张,即要求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后来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正由此发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主张严格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则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即为其中的代表。基于此,不少思想家、政治家反对族刑、象刑。


  

  仅仅有司法者、执法者的严格执法、刚正不阿、大公无私并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即赏罚的公平合理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古代还要求司法官吏对法律有足够的理解、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对问题有深刻的观察、分析、概括的能力,因而,司法者、执法者必须忠于职守,兢兢业业,竭尽自己的全力努力工作。为此,需要进行程序规范和制度建设。


  

  从公正出发,中国古代社会还要求司法官吏公布法令、便民诉讼、重视证据、反对刑讯、集体公断、听狱宜速等,思想家、政治家、法吏对此有不少论述。“一其宪令”,“布之百姓”。[15]这是“法治”和公正的前提。先秦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要使吏民守法,首先应该让吏民知法:“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16]因此必须将制定的法令“布之于百姓”这样既可以防止司法官吏行私舞弊,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17];又能“使民以禁而不以廉止”。[18]而宋朝的丘浚认为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19]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不可以盛怒临之”,“不可以严刑加之”,“输其情则真伪可得而见”[20],突出证据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不但努力通过司法官吏严格执法这一正规制度的途径,追求司法公正,还尽可能地通过大臣解释法律,扩展法律的适用范围,调动法外资源,弥补司法制度的缺漏,真正实现实体的司法公正,体现了古代司法智慧的圆熟。礼法结合、经义决狱和权时执法便是这种智慧的体现。


  

  孔子认为对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礼为指导,“礼乐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1]中国古代社会重视经义决狱,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理论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根据儒家“重志”的主张,董仲舒认为断狱应当“原心定罪”,“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22]明代的丘浚主张以经义原则指导审判。他指出,“吏胥不通经,不可以掌律令”[23];“言刑者必与礼并”,“行罚者必主于经义”;[24]并且强调,定罪量刑时既要依法,又要合乎礼义;当礼义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根据礼义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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