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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观念源流略论

司法公正观念源流略论


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西方司法公正思想中最为核心的是两大观念,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公正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正当关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并且公正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不可分。在司法公正的具体定位上,革命导师将“实质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观念;西方司法公正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公正思想
【全文】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学者、西方的学者、马克思主义者对此都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总结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一


  

  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家、政治家非常重视公正问题,对公正的理解也十分丰富,往往与公、正、中、平甚至义相联系,与私等相对立。中国古代较早讨论“公”的观念的是《礼记》,指出公的含义是超越自我、没有自私自利之心。先秦时的荀子提出“公生明,偏生暗”[1]的观点,强调“公”与政治清明的密切关系,对后人的影响较大。在古人看来,公正表明不偏私、正直,最早似出自于汉朝班固的《白虎通论》:“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将“公”与“正”联系在一起,《淮南子》中有“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


  

  荀子认为公平、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在他看来,“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2]汉代的刘向则在《说苑·至公》中也阐述了司法公正的标准在于“不偏不党”,将“去私立公”观贯穿于执法过程中,明代的唐枢则提出了“处以公心”的司法公正观点,他把“至公”看作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


  

  中国古代社会的学者讨论司法公正,有其独特的视角。荀子提出“君制变”、“臣谨修”和大儒“统类”,即臣下应谨守法令,君主掌握法令的变革权,大儒以礼义“知类”、“统类”[3]通过造法以应变。《慎子》认为:“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而晋代的刘颂在上惠帝的疏中更明确地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4]他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5]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6],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7]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8],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9]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10]在刘颂看来,这样“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是防止“法渐多门”,做到“法一”[11]和执法必严、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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