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2)鼓励用新方法帮助陪审团理解证据
  
  如果陪审团不适合审理复杂的案件,那么恐怕连他们审理其他案件,至少是那些涉及复杂科学证据的案件的能力也会受到质疑。朗西曼皇家委员会报告建议法官在发现起诉证据明显不可靠或不充分时,他可以终结案件。[44]奥尔德法官在2001年的刑事法院系统的审查报告中建议,不应在复杂的案件中废除陪审团审判,而是应该在这些案件中帮助陪审团更有效地认定提交给他们的证据,如诉讼双方都要为陪审团准备一份书面的案件总结以及争议事项;[45]法官应根据案情为陪审团准备一系列的事实问题,陪审团在听完法官的总结提示后作出裁决之前必须回答这些问题,以确保陪审团能正确理解案件的证据;在适当的案件中,陪审团作出裁决之后,法官可以要求陪审团公开回答问题并依据回答宣读裁决。法律将不允许陪审团无视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脱罪。[46]
  
  (3)减少陪审团暗害现象
  
  针对陪审团暗害现象,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旨在减少陪审员因受到威胁而从轻判决的可能性。该法规定,胁迫、伤害或企图伤害陪审员、证人或协助调查犯罪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如罪行成立,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者二者并处。此外,一些具有“敏感性”的案件被安排在那些旁听席的位置不利于旁听者对陪审团成员进行胁迫的法庭进行审理。在新建的法庭里,陪审席不面对旁听席而设,而且在可行范围内,陪审员休息、进餐的地点都与旁听者相隔离,使得陪审团能够接触外界的机会减少从而减少陪审团暗害现象。
  
  (4)控制陪审团的使用范围
  
  罗斯基尔委员会的报告认为,考虑到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类案件不应由陪审团审理。[47]奥尔德法官的报告建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不适用陪审团审理:(1)如果法庭同意,被告可以要求法官独立审判;(2)在重大、复杂的欺诈案件中,应被告请求,法官有权独立审判;(3)在少年法庭中,如果案情重大,应由一名法官和两名有经验的治安法官共同审理案件;(4)对于案件是否可诉应由法官独立决定。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代表独立、公正和社会民意。从陪审团的选拔到陪审团作出裁决,每一步骤都可以反映出人们对陪审团制度理想的追求。首先,陪审团从社会各阶层中随机挑选,确保陪审团的意见即是社会民众的意见,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其次,陪审团在评议过程中不受外界(包括法官)的干扰和介入,陪审团的裁决完全是陪审员通过自己的思考和相互之间的讨论作出的。最后,他们没有义务对其裁决作出解释,没有人可以对其裁决的理由提出质疑,因而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没有压力逼迫他们一定要怎样做,其作出的裁决较之法官更为独立和公正。[48]
  
  所以,尽管自从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陪审制显现出衰落的趋势,现在陪审制度面临种种指责和猜疑,政府的改革措施也在寻求进一步限制陪审团的运用,但在英国民众的眼中,“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不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49]陪审制度是否需要保留?由12个普通民众所作出的裁判是否值得信任?无论公民或社会何时被问到这些问题,他们的回答都会惊人的一致-民众希望由代表他们利益的人来审理重大的案件,英国人民仍倾向于保留这一传统的审判方式。[50]“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只要这种保障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英国的自由就会继续存在”。[51]诚然,英国陪审制得以实施的空间正在被逐步缩减,但作为一种民主审判的方式,它仍为多数英国人所肯定。未来的英国陪审制度仍将继续进行改革,通过保证民众更广泛地参与陪审活动、让陪审员更好地理解证据、明确陪审员的责任以及加强对其保护等措施,使这一古老的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司法的要求。


【作者简介】
齐树洁,厦门大学,教授。
【注释】陪审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其主要特点是,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陪审团的责任在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的职责则是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其主要特点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过程,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我国所实行的陪审制度即属于后一类型。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第80~81页。
参见英国《牛津法律词典》对“jury”一词的解释:. A group of jurors (usually 12) selected at random to decided the facts of a case and give a verdict.See Elizabeth  A.  Martin,Oxford Dictionar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Fifth Edition,2002,p. 273.
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听、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Theodore 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CITIC Publishing House,2003,p. 119.
进人19世纪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逐渐退出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而且目前世界上大概也只有美国保留了这一制度。本文所称陪审团仅指小陪审团。
陈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以形式合理性为中心的若干思考》,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吴大英:《比较法学》,中国文化书院1987年版,第330页。
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64页。
Neil Vidmar,World Jury System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 2.  肖建国、肖建光:《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金晓丹:《中国内地与香港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Neil Vidmar,World Jury System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 3.
程德文:《日本恢复刑事陪审团制度的动因及其合理性》,载《南京师大学报》2004年第5期。据英国《星期日独立报》2009年4月19日报道,在日本,自2009年5月起,由6名陪审员和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将审理谋杀案和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参见《陪审团下月重现日本法院》,载《参考消息》2009年4月20日第6版。
焦诸华:《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擅变及存废之争》,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
Gary Slapper&David Kelly,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G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9.00.321 ~ 324.
Terence Ingman, The English Legal  Process,12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p.281.
R v.  Wang 1 WLR 661.
R v. Caley-Knowles 1 WLR 3181.
Gary Slapper and David Kelly,The English Legal System,9th Edition,Routledge-Cavendish 2009,pp. 295~296.
蒋安、姚勇:《陪审制度改革的理性反思》,http:刀www. law-star. com,下载日期:2008年5月27日。
Quoted from Michael Zand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 507.
张洁:《陪审制度价值之分析—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困惑与出路》,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L. B. Curzon,English Legal History,The Chaucer Press,1979,p. 221.
李肖霖:《公民陪审团制度与实现审判公正、促进司法公正》,http://www,legalinfo.gov. cn八下载日期:2009年5月10日。
王运生、严军兴:《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张国香:《请法律专家作陪审员》,http://oldfyb. chinacourt,org八下载日期:2009年5月10日。
蒋德海:《从陪审制度看裁判制约》,载《探索》1995年第5期。
Michael Randle,Is our jury system so perverse?,In   The Observer,14 October,2001.
Catherine Elliott乙Frances Quinn,English Legal System,Longman Press,2001,p. 161.
R. J. Walker,The English Legal System,Butter worth&Publishers Ltd, 1980,pp. 232~233.
Criminal Justice White Paper,http;//www. lcd. gov. uk,下载日期:2003年4月10日。
Terence Ingman,The English Legal Process,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00,p.219.
焦诸华:《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擅变及存废之争》,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陪审团因判决数额畸高而最受争议的两个领域是诽谤案件和涉警案件。See Terence Ingman,The English Legal Process,12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 316~322.
Jon Lockett,White Paper to Detail Loss of Right to Trial by Jury,The Guardian,13 July,2002.
事实上,一直存在要求取消陪审团参与审判复杂诈骗案件的权利的呼声。该建议虽然未被采纳,但英国在立法上采取了很多防范性的措施,比如在审前会议中,法官有权独立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
The jury system on trial,in The Cruardian,May 21,1999.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Criminal Justice White Paper,http; //www. lcd. gov. uk,下载日期:2003年4月4日。
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P.R. Ferguson, The Criminal Jury in England and Scotland: the Confidentiality Principle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Impropriety,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 and Proof,Vol. 10,2006,pp. 180~211.
Martin Bright,Jury curb hits civil liberties,in The Observer,14 July,2002.
Quoted from Michael Zand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524.
Penny Drabyshir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Sweet&Maxwell,2001,p. 326.
有学者认为,如果这一建议被采纳,陪审团促进改革不公正法律的功能将被严重削弱。英国政府白皮书亦拒绝采纳奥尔德法官的这一建议。See Michael Zand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pp. 527~528.
但皇家检察署2005年的调查认为陪审团有能力从事这类案件的审判,虽然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I7 o  See Michael Zand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pp. 543~547.
赵宇红:《陪审团审判在美国和香港的运作》,载《法学家》1998年第6期。
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如在2004年1月公开发表的一份民意调查报告中,绝大多数的受访者都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公正审判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See Gary Slapper &. David Kelly,The English Legal System,G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4,p. 533.
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