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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3.陪审员很难保持公平审判必不可少的客观性
  
  陪审员可能比职业法官更易受感情所左右,他们很容易存在偏见,尽管这是下意识的,他们会因对异性中具有吸引力的人产生好感而影响公正,在有关警察非法拘禁、恶意起诉等案件中反对警察,在诽谤案件中倾向于反对新闻媒体。他们还有可能因为种族因素歧视案件中的某一方。
  
  此外,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一般都太过于同情原告,可能会判给原告很不实际的巨额损害赔偿金,尤其是在诽谤案件中。如1987年7月陪审团认定《星报》(the Star News pa per)报道小说家及政治家杰弗里·阿彻(Jeffrey Archer)花钱召妓构成诽谤,并判定受害人获得50万英镑的赔偿金,创下了当时诽谤诉讼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34]
  
  4.对陪审员能力的怀疑
  
  丹宁勋爵认为现有的陪审员挑选范围太过广泛,以至于许多陪审员由于能力有限事实上不能切实履行他们的陪审职责,尤其是在冗长、复杂的诽谤或商业欺诈案件的审理中,由于涉及过多复杂的证据,如一些账目、数据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证据,陪审团成员囿于自身的条件可能不能够理解证据,难以对这类案件的事实、证据等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35]他们缺乏该方面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这就意味着他们极易受到辩护律师言词的左右而忽略了案件的真正问题所在。如在商业诈骗案件中,律师故意出示伪造的或不明确的证据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是诈骗而只是会计工作中的一种失误,缺乏经验的陪审团往往会受其左右,极难定罪。[36]
  
  5.不正当裁决(perverse verdicts)的可能性
  
  在Ward v. James一案中,丹宁勋爵指出陪审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此外,有学者认为,由于陪审团并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所以陪审团对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案件,并不能保证所有裁决都适当地以证据为基础,或其推理与法官指示的相关法律和证据原理相符。[37]而且,由于陪审团不需要向任何人证明或解释裁决的理由,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的规定,试图从陪审员身上获取有关裁决的相关信息都将构成藐视法庭罪,这也就使得陪审员有可能无视庭审中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指示作出不正当裁决。
  
  6.费时费力,效率相对低下
  
  陪审团审判相对于法官单独审判无疑会更费时费力,陪审团不可能有法官那样的便利条件了解审判中的一些情况,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不得不一件证据接一件证据、一位证人接一位证人地辛苦地陈述案情,这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案件的审理时间和费用,如一件重大的欺诈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花费几年的时间、耗费上百万英镑的费用。对于法院来说也是一样的,如在治安法院审理案件每天的审判开销大约在1000英镑左右,而在刑事法院审理案件每天的审判开销高达7000英镑。[38]
  
  此外,漫长的审判过程会给陪审员带来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以及金钱上的损失,尽管陪审员能得到交通费补偿、生活补贴和损失补偿,但与其浪费的时间与金钱相比,大多数人还是感到得不偿失。
  
  三、英国陪审团制度的改革
  
  在英国,陪审制度是否需要保留,陪审制度的存废已成为一大争议焦点。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彻底废除陪审制度;二是使用各种替代方法代替现在的陪审团审判方式;三是对现有陪审制度在各方面进行完善。
  
  1.废除陪审制度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在只有1%左右的刑事案件以及极少数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团进行审判,而为了维持该制度,整个社会和政府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建议废除陪审制度。
  
  不过,尽管今后把陪审团审判限制在一个更窄范围的趋势还在继续,但是陪审制度的原理还是有生命力的,陪审团审判仍然得到了英国民众的坚定支持。2001年由奥尔德法官(Auld)主持的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系统的审查报告也接受了这样的观点。[39]
  
  2.陪审制度的替代方式
  
  持这种观点的人建议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替代方法代替陪审团进行审判,这些替代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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